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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工傷認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中止工傷認定標準如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2、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3、事實不清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img]工傷認定中止時限的事有哪些?
工傷認定 中止時限的事有哪些?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 勞動爭議 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 證據 后,恢復 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 2、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也就是說,人社局已經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但是出現特殊情況,例如對個人或單位對 交通事故 的責任劃分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單位對職工死亡原因提出尸檢等原因,人社局有權中止工傷認定,等待結果出來再繼續認定程序。員工發生 工傷 超過一年再想去申請認定,人社局就不會受理的。 工傷認定期限 是多少天 視同工傷(48小時):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認定時效(30日/1年):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 職業病 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1年內申請。 認定決定(60日):區縣人社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工傷認定決定。 鑒定結論(60日/30日):鑒定委員會在收到 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停工留薪期 (12個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據定點醫療結構出具體的傷病情況診斷意見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住院康復(30日):工傷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確認意見之日起30日內,持確認意見及相關材料到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工傷康復人員未在30日內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的,確認意見自然失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于工傷認定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如果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那么作為工傷部門是可以有理由進行中止的,因此,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準備起所有的材料,和相關的證據,這樣工傷部門才會依照材料進行審核,受理。
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工傷認定 時限中止的事由: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 勞動爭議 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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