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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有哪些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回避的請求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駁回申請回避的請求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回避事由 《民事訴訟法》粼5條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作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 代理 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法律主觀:律師回避需要誰決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是不適用回避制度的,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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