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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觀題備戰之-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原則,作為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對于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它規定了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對被告刑罰的處理必須遵循嚴格的界限。原則的實質與適用范圍 核心內涵 當被告一方提起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得隨意加重被告的刑罰,這里的“刑”包括刑種、刑期以及執行方式。
法律分析: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是指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案件,或者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二審法院一項特殊原則,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上訴不加刑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之一,旨在規范審判活動,保證法律公正,是法官裁判活動中的重要指導性文件。根據該司法解釋,適用上訴不加刑有以下幾個條件: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未得到支持。原判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已經有明確規定,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加重。
上訴不加刑原則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顧慮,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訴權,以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法院對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86條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訴法八十六條和九十六條的區別是規定的時間不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問時間,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罪行之前,只能審問24小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嫌疑人不能在響應時間內結案的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觸犯刑法,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怎么判決,要具體按照案件情節確定。當事人所說的“觸犯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有兩個不合理,一是觸犯刑法,不是觸犯刑事訴訟法,二是無論刑法第86條還是刑事訴訟法第86條,都沒有關輕傷的罪行處罰。
2019法考主觀題案例分析題答題技巧有哪些?
一,學會分析案例的思維步驟。分析案例,一定要有章法、有步驟。面對案例,其實與做數學題類似,一步一步往下推,結論就在那里等著你。
第一步:首先需要根據設問給出明確結論;第二步:寫出法律規定,如根據XXX法相關規定(如果時間足夠,盡量寫明具體多少條);第三步:找出案件中該當于法律規定的事實要素;第四步: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得出結論。
先析題后動筆先“析題”后動筆。一般而言,主觀題的材料或題干中所交代的信息都是有用的,有的從正面提供解答線索,有的從反面提供干擾信息,因此對任何一個有法律意義的信息都不能放過。注意綜合性大案例分析在法考改革后,可能會出現對綜合性大案例分析的考察,若干小問題相互聯系、層層遞進。
認真審題,明確要求 認真審題是解答主觀題的基礎。首先要明確題目要求,確定要闡述的問題,找到題目的關鍵詞和考察的主旨,確保答題方向正確,然后再對題目進行細致的分析和思考。 列出思路清單 在答題前,可以將與題目相關的材料和思路通過草稿紙整理出來,將要闡述的觀點、分析和論據都列在紙上。
精準化答題 精細審題之后再答題,答題時可以視情況采用以下方法:① 直接法 第一感覺很重要,根據自己對知識點的記憶或者法學常識一眼選擇出答案。這種方法在單項選擇中使用的較多,許多同學有一個壞習慣:復查時,發現問題,答案反復更改,事后發現反而會弄巧成拙。
刑事訴訟法第90條內容解讀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對逮捕權限劃分的規定。刑事案件首先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拘留必要的可以先行拘留,認為需要逮捕的,三日內提請批捕,檢察院收到申請十四日內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內容如下: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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