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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
-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
- 5、不正當競爭法是什么
- 6、反不正當競爭的主要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2、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4、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修改2017年剛剛經歷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5、綜上,公司進行廣告、形象宣傳雖然是正常行為,但在廣告發布過程中,不得有夸張、不真實的表述,尤其以治療病毒為名發布的廣告要更加慎重,避免觸犯刑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法律分析:反不正當競爭的主要法條如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該情況一般是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主要適用情形包括:知識產權其他專門法沒有規定的情形。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特別條款沒有規定的情形。適用要件包括:行為主體需為經營者。行為需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
1、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2、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3、法律分析:該法律部分內容是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4、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章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共12章73條,主要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監督管理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我國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的重要法律之一,共12章73條。
6、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不正當競爭行為劃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兩大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不正當競爭法是什么
1、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2、最早使用不正當競爭概念的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第10條規定:“在工業或商業中任何違反誠實習慣的競爭行為都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3、我國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 規定,“本法所稱的反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里指的是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的主要法條
1、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1 *** 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2、法律分析:反不正當競爭的主要法條如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4、.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1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5、反不正競爭法規定幾種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競爭法規定七種不正當競爭,主要包括混淆行為、虛假宣傳、商業 *** 、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不正當有獎銷售、詆毀商譽等行為。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原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屬的法律部門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