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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規則和量刑情節
第二條【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
法律分析:(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犯罪較輕且自首的。(3)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防衛過當(酌情);避險過當(酌情);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法律解析:二者區別如下: 功能不同: 定罪情節的主要功能是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量刑情節的功能則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應法定刑的范圍內或基礎上決定從寬從嚴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法律主觀:我國法定的量刑情節有: 累犯 、 主犯 、 從犯 、脅從犯、教唆犯等法律都規定了量刑情節。
法律主觀:我國《 刑法 》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 刑罰 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加重的法定刑和結果加重犯
法定刑升格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如下:定義方式不同。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或從重處罰的情節。結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結果才能適用較重的法定刑進行處罰;量刑方式不同。
法律主觀:定義方式不同。法定刑升格是指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或從重處罰的情節。結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 刑法 》規定的特定結果才能適用較重的法定刑進行處罰。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規則和加重構成要件的區別
1、所以,入戶搶劫屬于加重構成要件。在此加重構成要件中,“戶”是行為對象之一,是加重構成要件的要素,只有當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戶”時,才能承擔入戶搶劫的刑事責任。
2、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量刑權是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應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量刑權。因此,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3、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反應行為的法益侵犯性與非難可能性,而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的有機整體。
4、法律主觀:我國法定的量刑情節有: 累犯 、 主犯 、 從犯 、脅從犯、教唆犯等法律都規定了量刑情節。
5、入戶搶劫在刑法263條中是要判處10年以了有期徒刑的是加重情節,入戶搶劫同時又是量刑情節,犯罪人有入戶搶劫情節那判處的刑罰是不一樣的,因此“入戶搶劫”既是加重情節又是量刑情節,可以理解為量刑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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