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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對受傷較輕的,可以到本單位的內部醫療機構進行簡單處理。但對傷情嚴重的,應當將傷者盡快送至附近有相應處理能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 *** 網——工傷保險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坪山區 ***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img]對工傷賠償的賠償糾紛該怎么解決
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辦機構核對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工傷事故應采取哪些措施
職工發生 工傷 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對受傷較輕的,可以到本單位的內部醫療機構進行簡單處理;但對傷害嚴重的,應當將傷者盡快送到附近有相應處理能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 再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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