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打架沒去錄口供犯法嗎,以及打架沒做筆錄能立案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打人不錄口供吃虧嗎
- 2、兩個人打架了,其中一人報警,警察傳另一方去錄口供,另一方沒去,警察會怎樣處理?
- 3、打架事件 已經過去兩個月 我一直沒錄口供 現在派出所在找我我會被拘留嗎
- 4、我被人打傷住院了,過去兩天派出所一直不來錄口供,算不算刑事不做為
打人不錄口供吃虧嗎
吃虧。打人不錄口供吃虧,會讓警察無法確認真相,并且屬于公民的義務。錄口供在被抓捕之后就會實施,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所做的犯罪行為進行一個講述,是做為證據的一個重要依據。
[img]兩個人打架了,其中一人報警,警察傳另一方去錄口供,另一方沒去,警察會怎樣處理?
派出所會依法執行強制傳喚。派出所通知傳喚,應當積極配合,爭取從輕處理,對于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者回避傳喚的,派出所應當經領導批準,依法執行強制傳喚。雙方打架,已經屬于違法行為,至少要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
雙方打架至少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都應該承擔責任,打架時一方已經報警,公安機關也依法立案,即使雙方和解,公安機關仍是要立案偵查的,根據傷情鑒定,如果不嚴重的,不構成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會先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都要承擔對方因傷害造成的損失。調解后,還要看具體案情,違法情節較輕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予行政拘留。如果調解不成,公安機關可以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15天,不構成刑事責任,可以到法院起訴,按照規定賠償。如果派出所以調解的方式處理,認為不合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按照規定賠償,通過法律程序索要醫療費及相關合理賠償費用。如果將對方打致重傷,情節嚴重,另一方要承擔刑事責任。立案偵查期間,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應當積極配合,對于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者回避傳喚的,公安機關應當經領導批準,依法執行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打架事件 已經過去兩個月 我一直沒錄口供 現在派出所在找我我會被拘留嗎
打架事件已經過去兩個月,一直沒錄口供,可能會被拘留。打架本身不對,未造成傷害也應該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首先進行法醫判定,如果達到輕傷程度就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職責;如果是輕微傷就不構成犯罪,按照治安處罰法進行拘捕、罰款。
法律分析
打架了,雙方都有責任,對于先動手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雙方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打架斗毆,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當然如果對方侮辱、誹謗在先,情節惡劣的,那責任就另當別論了,具體雙方責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綜合全案來確定的。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對于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調解不成,如果案件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告訴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違反了相關處罰法的,可以做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我被人打傷住院了,過去兩天派出所一直不來錄口供,算不算刑事不做為
如果已經報警,警察不管不問的話,那就屬于不作為。錄口供只是確定事發的起因、經過、時間、地點等信息以及雙方在事件中充當的角色。如果派出所一直推脫的話,可以要求警局出具出警記錄,造成當事人的損失,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法律分析
與派出所辦案人員溝通協調。去派出所,跟具體辦案人員咨詢案件不處理的原因,加強跟派出所人員溝通協調,并提出請求辦案人員盡快處理案件的要求。可以網上投訴。如果與派出所多次溝通后,任然不處理,可以在 *** 網站、公安局網站等官方網站進行投訴。到上級縣(區)公安局 *** 辦反應情況。可以到派出所的上級管理機構公安局 *** 辦反應情況,將派出所不作為的事實和證據向公安局說明,請求上級要求派出所秉公處理。向人民 *** 或者紀委投訴。到人民 *** *** 辦或者紀委投訴派出所,把事實經過和原委如實的向上級反應。利用網絡輿情。多方協調后,如果任然沒有結果,可以搜集證據,將派出所的不作為或者 *** 事實在網上曝光,讓派出所迫于輿論壓力盡快解決當事人的案子。實事求是反應情況,不得造假;注意保護自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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