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標準表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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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所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統籌基金開始支付參保人醫療費用前,參保人按規定須先自付的醫療費用數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統籌基金支付的“門檻”。\x0d\x0a 所謂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就是通常所說的“封頂線”,是指由統籌基金所能支付的醫療費用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則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x0d\x0a\x0d\x0a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x0d\x0a\x0d\x0a所以,全國各省市的職工年平均工資不同,各城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也是有差別的。
[img]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金額是什么意思?支付標準是什么
很多朋友都比較好奇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到底是什么意思,因為我們在進行醫療費用報銷的時候,往往都可以看到報銷單上面寫著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那我們今天就一起來看一下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金額是什么意思以及支付的標準是什么?
一、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金額是什么意思
統籌基金支付指的就是由社保的統籌基金所支付的項目。比如說在養老保險當中的基礎養老金,以及在醫療保險當中的報銷費用,都屬于是統籌基金支付。所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金額指的就是醫療保險賬戶當中的基金支付的。
當單位在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時候,有一部分會進入到社保統籌賬戶當中,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也會有一部分進入到統籌賬戶當中,進入到統籌賬戶以后,就由社保基金進行專款專用統一進行分配使用。
在指定的醫院里面就醫的時候,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申請到報銷,報銷的費用就是用統籌基金賬戶來支付的,統籌基金賬戶里面的錢是只能夠統一支配的,不管是任何人還是單位,都是不能夠挪用的。
二、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是什么
1、在定點醫院里面治療。只有在醫保所要求的醫院里面產生的治療費用,才能夠使用醫保統籌基金支付。
2、必須是在醫保的起付線以上才能夠報銷。
對于三級醫院內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的部分可以使用統籌基金支付85%,剩下的15%由職工支付。
對于二級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的部分,可以使用統籌基金支付87%,剩余的13%由職工承擔。
對于一級醫院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使用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只需要支付10%。
三、醫保統籌賬戶余額怎么查詢
醫保統籌賬戶的余額目前個人無法查詢到,我們只能夠查到個人賬戶余額查詢的方式,包含有支付寶查詢以及線下查詢。
1、我們可以直接打開支付寶,然后在支付寶的應用當中搜索醫保碼并且打開。
2、對于首次使用的情況需要進行刷臉認證,點擊醫保余額以后就能夠查詢到每個月繳存的情況以及支出明細。
3、當然我們也可以直接去附近的醫保局提供本人的醫保卡查詢余額,或者是在結算的時候也能夠看到我們個人賬戶的余額情況。
醫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全國各地一樣嗎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基本醫保總體支付比例75%左右,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保持合理差距,不同級別醫療機構適當拉開差距”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并報市 *** 同意,對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醫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等醫保政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職工、居民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一級及以下醫院2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三級醫院1000元、市外醫院1300元。市內轉診轉院的患者,起付標準補交差額。
二、調整職工、居民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職工醫保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一級及以下醫院95%、二級醫院86%、三級醫院84%、轉診轉院到市外醫院80%、未轉診轉院到市外醫院65%。城鄉居民醫保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一級及以下醫院90%、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60%、轉診轉院到市外醫院50%、未轉診轉院到市外醫院40%。市內未轉診轉院不再降低報銷比例。
三、調整職工、居民醫用耗材比例分擔政策。醫用耗材按單價高低,個人先行比例自費后,按原目錄類別(甲乙丙)支付政策執行。1000元以下職工、城鄉居民均不自費;1000-30000元,職工不自費,城鄉居民自費10%;30000元以上,職工自費10%,城鄉居民自費20%。
四、調整醫療救助結算政策。市內醫療機構住院(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需辦理轉診轉院)、縣域內二類特殊疾病門診,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一站式”聯網結算。未轉診轉院備案的救助對象,經本人申請,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審核結算。
本通知從2022年5月1日起執行。
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起付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前,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須先用個人賬戶資金或現金支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后,統籌基金才按規定標準支付醫療費用。按國家規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于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征收機關。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后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征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征收機關申報,并由征收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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