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還對失職經濟補償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失職經濟補償標準的知識,包括員工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是否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賠償?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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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錯被開除的員工該如何申請補償呢?
如果是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且公司有書面的證據證明,則公司是無需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殘疾人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后不再與殘疾人簽訂合同,如果該殘疾人的殘疾為原簽勞動合同之前的,合同可以終止,不需補償,如果殘疾人是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于違約接觸,需賠償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是否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賠償。
我以前曾辦理過類似案件,法院一二審均支持了用人單位的請求。個人認為當時能勝訴的關鍵在于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數次出現的嚴重失職行為都保留了由該勞動者簽字的處罰通知、改正通知,為訴訟保留了充分的證據;而且恰逢金融危機,法院對“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失”的認定也比較寬松。
以上意見供參考。
文章分享結束,失職經濟補償標準和員工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是否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賠償?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