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第九十八條規定了多種違規行為,包括不按規定停車、不按規定讓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等。為了維護交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對于這些違規行為,法律也做出了相應的處罰細則。
一、不按規定停車
不按規定停車是指停車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路面標線或者交警指揮停車,或者停車后沒有按照規定離開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實施辦法規定,將被罰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二、不按規定讓行
不按規定讓行是指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或者交通標志、標線的情況下,非機動車或行人不按照交通規則讓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將被罰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并扣除12分的駕駛證記分。
三、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是指在夜間或者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機動車沒有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尾燈等燈光。將被罰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四、違反禁止標志標線指示的規定
違反禁止標志標線指示的規定是指在禁止標志、標線指示的區域內或者禁止行駛的時間段內,非機動車或行人仍然進行相應的行為。將被罰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并扣除26分的駕駛證記分。
五、違反限制標志標線指示的規定
違反限制標志標線指示的規定是指在限制標志、標線指示的區域內或者限制行駛的時間段內,非機動車或行人仍然進行相應的行為。將被罰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并扣除26分的駕駛證記分。
總之,交通法規第九十八條違規行為是危害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對于這些行為,法律也做出了相應的處罰細則。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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