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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關于審判組織的表述...
【詳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新民事訴訟法234條規定,再審所適用新民事訴訟法234條規定的程序既可能是一審程序,也可能是二審程序,如果是按照一審程序審理自然可能會有人民陪審員參與其中,所以A選項是錯誤新民事訴訟法234條規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條中規定,B選項是正確新民事訴訟法234條規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C選項是正確新民事訴訟法234條規定的。
①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②按照簡易程序;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2)①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②按照特別程序(除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外全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階段)。③審理的非訴訟案件。
一,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形式通常有二種:獨任制、合議制。二,判斷;1,A.再審程序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解讀;《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三款;“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50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獨任制獨任制的概念獨任制,是指有一名審判員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審判組織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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