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者采取的強制措施之一,罰款是其中常見的一種處罰方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罰款的數額。
一、罰款數額的確定
1.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罰款數額。
2.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罰款數額加倍或者減半
(1)情節嚴重的;
(2)有過錯的;
(3)能夠抓獲逃匿的;
(4)能夠追繳贓款、贓物的;
(5)能夠主動消除危害、挽回損失的。
3.對于違法行為人有經濟困難的,可以酌情減輕罰款數額,但不得低于法定限額。
二、罰款數額的限額和限額
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數額不得超過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的三倍,但是不得超過五萬元。
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數額不得低于二百元,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罰款數額的繳納和追繳
1.罰款數額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2.違法行為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罰款的,可以依法追繳,并按照規定加倍處罰。
3.罰款數額在追繳時,應當按照當時的價格水平計算。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罰款數額的確定、限額、限額以及繳納和追繳等方面。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確定罰款數額。同時,對于經濟困難的違法行為人,應當酌情減輕罰款數額,但是不得低于法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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