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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可以監督法院的民事再審立案嗎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再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直接抗訴,從某層面來說,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再審立案的一種監督。
檢察院可以監督法院的民事再審立案嗎 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再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直接抗訴,從某層面來說,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再審立案的一種監督。
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情形: 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 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保全和先予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
如果是二審已經判決生效了,則一審同級的檢察院沒有監督權。
但人民檢察院并非訴訟當事人,其身份與職責只能是法律監督。因此,人民檢察院不宜參與具體的民事再審案件的訴訟活動。第三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過程中,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指揮全部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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