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意義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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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的基礎是什么
ECFA就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就是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的簡稱,這個協議是在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兩會領導人簽訂的。
海峽兩岸同意,《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基本內容涵蓋海峽兩岸之間的主要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獲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今后將按業務議題進行協商。
成功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等一系列協議,推進了兩岸經濟關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進一步提升了兩岸的貿易自由化和投資便利化程度,為加快建立和逐步完善兩岸經濟繁榮發展的合作機制起到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什么是服貿協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后續協商所簽協議之一,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ECFA(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后續協商所簽協議之一,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文本長達48頁,正文分為四章、24條,有2個附件,分別為《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英語: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或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1]),是海峽兩岸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
這種協議在成員非常普遍。比如中國與韓國、與東盟、與新西蘭簽訂的自貿協議就是這類型。但是由于大陸和臺之間不屬于國與國之間關系,因此不能用原有的名稱,變成服貿協議,與大陸和香港簽訂的CEPA同一個意思不同叫法。
第十二條對臺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提交中國的仲裁。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大事記
1、年底 胡 *** 總書記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海峽兩岸可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簽訂ECFA):2010年6月29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正式簽訂。(標志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從此開啟新篇章。)這是兩岸關系友好往來最具代表性,同時有里程碑意義的三件大事。
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大事記年底胡 *** 總書記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海峽兩岸可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4、海峽兩岸同意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的基本內容涵蓋海峽兩岸之間的主要經濟活動,包括 貨物貿易 和 服務貿易 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獲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今后將按業務議題進行協商。
5、第一次汪辜會談 時間 1993年4月27-30日 地點 新加坡 機構 海協會與?;鶗?內容 會談達成了包括《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在內的四項協議。
關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意義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