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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德國的法律對于搶劫怎么定罪
- 2、分析構成搶劫罪的原因
- 3、犯罪構成的詳細內容
- 4、請問刑法分則里面,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結果加重犯中的情節加重犯...
- 5、侵犯財產罪的溯源
- 6、搶劫罪在德國怎么判
德國的法律對于搶劫怎么定罪
1、德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搶劫致他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至無期。
2、根據德國的法律,偷竊是要判刑的,根據物品價值。
3、搶劫罪的定罪量刑是根據行為公式來確定的:首先是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來壓制對方反抗,從未使得對方因為強制手段無法反抗而放棄財物。比如說行為人用槍指著對方,然后搶劫,這時候對方是不敢反抗的。
4、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
5、搶劫有時候也不構成罪,例如搶劫的財物價值、搶劫的方法,如果沒有采取暴力方法,則可能構成搶奪,有時候是可以定性為違法行為,是可以適用治安處罰的,不構成犯罪。
分析構成搶劫罪的原因
1、法律分析: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
2、法律分析: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3、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犯罪構成的詳細內容
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為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行為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單位;部分犯罪需要行為主體有特定的身份。
犯罪構成包含四種內容:(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犯罪構成的主要內容包括主體、客體、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四個,其中主體包括個人或者單位,也分為普通主體和特殊主體。犯罪客觀表現主要是犯罪的行為,過程,判定一個犯罪是否成立及所觸犯的罪名,就要從構成要件入手分析。
法律分析:犯罪構成包含的內容是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四個方面;是指對行為的性質及其社會危害性具有決定意義,而且是該行為成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征。
請問刑法分則里面,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結果加重犯中的情節加重犯...
1、比如破壞軍婚罪。結果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比如故意傷害罪。 危險犯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比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
2、法律分析:結果加重,即犯罪行為出現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處罰,如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和 *** 罪致人重傷、死亡。
3、在這類犯罪中,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 危險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
4、刑法中結果加重犯有: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 致人重傷的、死亡等。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
5、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總之,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行為犯。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6、我認為, *** 罪的情節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 *** 罪不是行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該情節。如在公共場所當眾 *** 婦女,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場所實施 *** 行為。
侵犯財產罪的溯源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前蘇聯刑法的侵占罪僅 以國家或公共財物為對象,分為以侵占、侵用或濫用職權的方法盜竊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罪;侵吞拾到的或偶然獲得的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罪。
法律主觀:顧名思義, 侵犯財產罪 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一定的財產,這正如 侵犯人身權 利罪的犯罪對象是一定人的身體一樣。而且,該“一定的財物”對于犯罪主體的認識而言必須是有價值的。
搶劫罪在德國怎么判
1、搶劫罪怎么判,根據情節進行確定。具體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分析:搶劫罪最低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能是死刑。第一,單純的使用暴力、威脅并脅迫或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判刑會在三年到十年之間。
3、值得研究的是搶劫對象變更的情形。德國的判例認為,如果行為人取得的財物與其打算取得的財物完全不同,由于缺乏目的關系,對所取得的物只能認定為盜竊。
4、構成搶劫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定罪量刑:(1)搶劫一次以上三次以下的是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要處以罰金。(2)搶劫三起以上的,判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乃至死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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