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防震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防震補償標準以及抗震管理條例全文?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棚改的法定程序和補償標準是什么?怎樣才算是棚改?
一、棚戶區改造的定義
棚戶區只是一個政策上的概念,法律上并沒有一個具體的概念定義,一般是指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集中區,城市中缺少規劃,導致宅院分布凌亂不齊,斜路、死路、圓弧路太多,結構簡陋,抗災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無道路、無綠化、無公共活動場地、采光通風差等房屋集中的地方。
從定義上看,棚戶區的特點主要是,地理位置處于城市中心地區,但是房子簡陋,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
以上就是棚戶區的定義和特點。一般情況下,對于符合以上特點的房屋即屬于棚戶區。但是具體實施項目是否就是棚戶區改造,這個要看 *** 的合法文件才能判斷。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的規定,棚戶區改造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公益性,如果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進行商業開發是不允許的。
二、棚戶區改造的流程
因為棚戶區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決定了棚戶區同時存在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兩種性質的土地。
棚戶區改造如果同時涉及集體土地的征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的話,是采取不一樣的征收流程。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流程主要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簡稱“590號令”)。
1、征收部門對于此次征收的公益性以及征收的必要性召開論證會進行論證。
2、征收部門對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實地調查。
3、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組織論證,并向公眾征求意見。
4、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作評估報告。
5、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在討論房屋征收決定時該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流程主要參考《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并且較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流程更為復雜。
1、發布預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
(2)公告內容:擬征地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方式、安置途徑等。
2、征地調查
(1)調查機關: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
(2)調查內容: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
(3)確認調查結果。市縣 *** 地政部門應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三方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3、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
(2)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這時候就可以正式開始征收程序了。
4、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
(2)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5、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實施該方案
(1)確定和批準機關:市、縣 *** (并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2)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
三、補償標準
1、棚戶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
(1)貨幣補償:
590號令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產權置換:
法律規定的標準是拆一還一。即拆一平米就補償一平米。對于棚戶區改造,一般首先考慮的應該是原地回遷。2、棚戶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土地補償標準:
(1)貨幣補償:
由于棚戶區特殊的地理位置,即位于城區內,如果完全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的話,會大大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在實踐中,補償標準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標準,即可以參考周邊的市場房地產價格,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2)產權置換:可以參照以上分析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產權置換的標準。
棚戶區改造必須按法律的規定的進行,按法定的流程改造,按法定的標準補償。莫忘改造的初心是改善棚戶區住戶的生活水平,同時嚴禁打著棚戶區改造的名義進行商業開發。確保棚戶區改造可以真正惠澤棚戶區住戶。
什么是棚戶區?棚戶區改造補償是多少?
什么叫棚戶區?棚戶區的拆遷補償是多少?棚戶區是一個不能現代城市比例協調的地方,房子年代久遠,失修,交通不便利,人均面積小,人口密集的地方,為了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質量,需要進行棚戶區改造。
對棚戶區改造項目,是有國家銀行支持, *** 補貼,讓棚戶區的改造項目順利進行。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分為兩種,貨幣補償和實物安置,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要現金的方式進行補償,也可以選擇安置房實物進行補償。
棚戶區改造以后會先建安置房,再拆遷的方式進行,不能讓老百姓沒有房子住,更不是讓老百姓每天奔波在租房子的路上。棚戶區改造安置可以就近安置或者原地安置的原則,讓老百姓自行選擇。
棚戶區拆遷補償是根據當地的拆遷補償方案進行,因為區域不同,棚戶區的拆遷補償方案也不同,拆遷補償方案要以當地拆遷補償政策為準。
對于棚戶區的改造很多地方都在進行,很多居民也是支持棚戶區改造,改造后居住環境改變了,提高了我們居民的居住環境,棚戶區改造項目是一個造福千萬家的好項目。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也歡迎你和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了解更多的三農信息。
抗震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隔震減震裝置生產、工程質量檢測、抗震性能鑒定等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
第四條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設防、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抗震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抗震防災意識。
第七條國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調查、統計、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術應用、產業發展等進行調查、統計和監測。
第二章勘察、設計和施工
第八條建設工程應當避開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危險地段。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適應地震破壞效應的抗震措施。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全過程負責,在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采用的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按照合同要求對勘察設計成果文件進行核驗,組織工程驗收,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場地類別,對場地地震破壞效應進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采用的抗震措施。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二條對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下列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工程。
第十三條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將設計文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四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確保質量責任可追溯。
國家鼓勵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隱蔽工程施工質量信息。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不喪失建筑功能。
國家鼓勵在裝配式建筑中應用隔震減震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六條國家應當加強隔震減震裝置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儲存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檢測等信息,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隔震減震裝置質量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隔震減震裝置用于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抗震性能等具體情況和使用維護要求記入使用說明書,并將使用說明書交付使用人或者買受人。
第十九條房屋買受人、承租人向有關檔案管理機構、建設單位等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體結構及構件拆除、變動等情況的,房屋出賣人、出租人等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鑒定與加固、維護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
依法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
國家鼓勵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一條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以及是否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對抗震性能鑒定結果判定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備加固價值的既有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既有公共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
第二十三條抗震加固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農村建設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多方籌集資金,對經抗震性能鑒定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加固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編制、發放實用抗震技術圖集。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可以選用抗震技術圖集,也可以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根據圖集或者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的指導和服務,加強技術培訓,組織建設抗震示范住房,推廣應用抗震性能好的結構形式及建造方法。第二十九條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五章保障與扶持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機制,將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 *** 應當制定并實施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舊房屋改造計劃,并給予政策支持。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結合電梯加裝、節能改造等開展抗震加固,提升老舊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促進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提高,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產業發展和新技術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依法綜合運用 *** 和社會資本合作、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性能鑒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科研教育機構依法設立建設工程抗震技術實驗室和人才實訓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用地、融資等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推廣目錄,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五條地震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和建設工程震害調查,收集、保存相關資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管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建設工程或者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四)對抗震結構材料、構件,隔震減震裝置實施抽樣檢測;
(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場;
(六)發現可能影響抗震質量的問題時,責令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抗震性能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將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涉及有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應當依法通過國家相關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二)未在初步設計階段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抗震性能鑒定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或者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是指地震后提供應急醫療、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應急指揮、避難疏散功能的建設工程。
(二)高烈度設防地區:是指抗震設防烈度為八度及以上的地區。
(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標準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體型特別不規則的建筑工程。
第五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
軍事建設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適用有關規定。
地震房子沒了國家有賠償嗎?
沒有賠償,但是有補貼。
不可抗力因素是可以免責的,既無法得到開發商的賠償,也無法得到國家的賠償,但是國家會有補貼,并且組織力量進行災后重建,重建后的房屋抗震等級會更高,并且價格非常優惠。國家還會對無法重建房屋的災民進行補助,并幫助其重建房屋。
另外在重建家園的過程中,國家都會妥善安置災民,發放補助金和救濟糧,任何災民國家都一律平等對待。除此之外,還會有社會各界舉行捐款活動,所籌到的款項也會用在災區人民的衣食住行上面,總的來說國家是不會坐視不管的。
建設工程質量紅線標準?
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未按規定對建筑材料進行檢驗,或檢驗的性能指標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即投入使用;違反強制性條文;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進行驗收。
2.工程質量風險防控管理工作、現場質量標準化工作、質量巡檢系統(APP)未按集團要求實施。
3.未遵守集團現行質量管理制度。
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4.隨意在受力鋼筋上施焊、隨意切斷受力鋼筋、對鋼筋進行反復彎折后使用;懸挑構件與主體結構施工不同步時,錨固端做法不符合設計要求;全現澆混凝土剪力墻結構工程,采用型鋼懸挑架子時,結構開洞位置未避開暗柱,切斷鋼筋時,洞口無附加鋼筋措施及封堵方案;預應力筋的張拉控制應力不符合設計要求。
5.后澆帶處的模板及支架未獨立設置。結構施工期間,塔吊穿過樓板時,洞口邊梁板無專項支撐和封堵施工方案,且未經設計同意。
6.柱與梁、墻與板等連接部位的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
7.混凝土試件留置數量不符合規范要求;試件無標識或標識不唯一;混凝土試件養護條件不符合規范要求。
8.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施工:預制樓梯固定端、滑動端節點處理不到位;采用連通腔灌漿施工時,構件安裝就位后,兩層及以上集中灌漿時,未經設計確認,專項施工方案未進行技術論證的。
9.廁浴間門口處、管道及排水口、屋面女兒墻、屋面出入口及通風道、混凝土施工縫等細部防水構造做法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0.墻體保溫板與基層及各構造層之間的粘結方式和強度、錨固件數量、位置、錨固深度和拉拔力不符合設計要求;采用非A級保溫材料時未按要求設置防火隔離帶。
11.吊頂及窗簾盒吊桿與龍骨連接、龍骨與面板連接安裝不牢固。
12.防火墻、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等防火設施做法不符合規范要求。
13.回填土土質、分層壓實系數、含水率、分層厚度等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
14.地下工程施工縫、后澆帶的防水措施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5.瀝青混凝土路面彎沉值不符合設計要求。
16.在面層混凝土彎拉強度未達到設計強度且填縫未完成
前,即開放交通。
17.橋涵工程明挖擴大基礎地基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
18.鋼梁安裝時,高強度螺栓終擰完畢未按規定進行當班檢查。
19.橋梁荷載試驗不滿足設計要求。
20.隧道襯砌厚度或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要求,影響結構受力,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隧道結構背后注漿不到位,存在空洞造成地表沉陷等不良影響。
21.盾構機始發與接收前,未按要求對洞口段土體進行加固處理。
22.反力架安裝不牢固,不滿足盾構始發受力要求,未經處理即開始掘進
23.管道、梯架、托盤、槽盒、母線槽等支吊架發生變形或安裝不牢固;穿越建筑物結構伸縮縫、抗震縫及沉降縫敷設時未設置補償措施。
24.管道穿越樓板和墻體時,套管內部管道絕熱層不連續。
25.大型管道綜合支吊架制作安裝未經計算,或簽認、審核、報送、審定程序及手續不完善。
26.金屬矩形風管及其與設備、閥部件等采用角鋼法蘭、薄鋼板法蘭連接時,使用自攻螺釘代替螺栓、彈簧夾或頂絲卡等連接件。
27.在二次填充墻上安裝的管道及設備未采用灌注混凝土或安裝背板方式進行固定。
28.低壓配電系統接地的型式與設計不符。
29.電線、護套線直接敷設在建筑物頂棚內、墻體內、抹灰層內、保溫層內或飾面內。
3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信號線、控制線與配電線纜共用金屬槽盒,且未設置隔板。
31.有防火功能的設備和材料不符合消防相關要求。
32.金屬梯架、托盤、槽盒起始端、終點端及每隔20~30米處未可靠接地。
33.敷設在電氣豎井內穿樓板處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區的梯架、托盤、槽盒內部或外部未進行防火封堵。
34.當風管穿過需要封閉的防火、防爆的墻體或樓板時,未設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鋼制防護套管;風管與防護套管之間未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嚴密。
35.太陽能光熱系統輔助加熱設備為電直接加熱器時,接地保護未做到可靠固定,未加裝防漏電、防干燒等保護裝置。
36.太陽能光熱系統節能工程采用的集熱設備未做熱性能、保溫材料未做導熱系數或熱阻、密度、吸水率復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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