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強制交易罪量刑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強制交易的處罰依據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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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強迫交易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關于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見,情節嚴重是刑罰適用的前提性要求,而情節特別嚴重則是加重刑罰適用的條件。因此,對于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精準把握具有重要的法律適用價值。關于“情節嚴重”的內涵,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8條具體規定了立案追訴標準,基本上解決了法律適用的難題。但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界定標準,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司法實務中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從而影響了強迫交易罪法律適用的統一性。筆者認為,準確理解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應建立在正確認識該罪“情節特別嚴重”和“情節嚴重”之間關系基礎之上。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應當理解為客觀處罰條件而非構罪條件。從強迫交易罪所保護的法益來看,其強調的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平等交易規則的保護。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使交易相對方在不自愿的情形下參與交易活動,便侵害了該罪所保護的法益。因此,筆者認為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應當理解為客觀處罰條件而非構罪條件。客觀處罰條件是指,某種行為舉止與構成要件的違法性和有責性無關,而被視作犯罪成立要件之外的、決定行為可罰與否的實體要素。其并不決定犯罪成立與否,與行為違法性無關,只純粹決定刑罰權發動與否的條件,其功能主要在于限制處罰范圍,體現的是刑罰處罰的“需罰性”而非“當罰性”。第二,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之間并非構罪條件與量刑條件的關系,“情節特別嚴重”應當理解為“情節嚴重”的升級。如前文所述,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為客觀處罰條件,即強迫交易行為納入刑罰評價的底線要求,而“情節特別嚴重”則為刑罰加重適用的條件。從“情節嚴重”到“情節特別嚴重”體現的是刑罰懲處“需罰性”的增加。因此,“情節特別嚴重”應為“情節嚴重”的升級。第三,在界定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時不應超脫強迫交易罪保護的法益范圍。筆者認為,界定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應重點把握以下幾點:其一,審查行為人實施的強迫交易相對方從事其不愿從事的活動的手段。如果行為人的強迫手段造成他人輕微傷的,則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則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其二,審查行為人強迫他人從事不愿意從事的活動的次數或者強迫他人的人數。比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8條關于“情節嚴重”的解釋,強迫交易“情節特別嚴重”應當解釋為行為人強迫6人以上交易或者強迫他人交易6次以上。其三,審查行為人強迫他人交易的價格。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交易的價格低于或者高于市場價格1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交易的價格低于或者高于市場價格2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需要說明的是,在行為人強迫他人造成其輕傷害以上以及交易價格明顯高于該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值時,應當根據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的原則進行懲處。綜上所論,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之間并非構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關系,“情節特別嚴重”應為“情節嚴重”的升級。鑒于此,在認定該罪中“情節特別嚴重”時應重點把握行為人強迫他人交易的強迫手段、強迫交易的次數或者人數以及強迫交易的價格等因素。
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
自然人觸犯強迫交易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別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 *** 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用戶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用戶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與一般違法的認定: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并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于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迫交易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法院最新量刑標準
[img]強迫交易罪的客體要件是什么?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商品交易秩序和對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強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釋,構成本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強行買賣犯罪情節十分嚴重,最高量刑可以到七年有期徒刑。正確判斷強行買賣是一般違法還是犯罪,主要看行為情節是否嚴重。
強迫交易罪量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強迫交易罪 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根據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上述內容就是對于強迫交易罪量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的相關解答。
強買強賣罪判幾年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用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他人交易,或者是強迫他人參加或退出投標、拍賣、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量刑標準有:1、犯強迫交易罪的一般情節的,依法應當判處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或者是單處一定的罰金。2、犯強迫交易罪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一定的罰金。其中情節嚴重有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強迫他人退出交易、強迫他人轉讓股份、強迫他人退出或參與特定的經營活動。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如下: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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