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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適用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具體如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3、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公訴人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這只是法官審查證言真實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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