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因過度勞累死亡算不算工傷,以及過度勞累死亡的案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員工加班過度猝死算不算工傷
- 2、工人因勞累過度導致心肌梗塞,經搶救無效后死亡,這屬于工亡嗎?
- 3、過勞死屬于工傷嗎
- 4、教師在家上網課,勞累猝死算不算工傷?有什么依據呢?
- 5、人民日報:“過勞死”算不算工傷
- 6、長時間加班猝死,算工傷嗎?
員工加班過度猝死算不算工傷
根據我們檢索的近些年江蘇省的相關案例,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條款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強調的即是職工處于工作狀態,如果是職工自主提前工作或下班后主動加班時發病,也屬于上述條款規定的情形,不能因規定的固定工作時間和主要工作區域范圍來區分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觀點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員工于下班后在宿舍猝死,且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員工于事發當晚有加班的情形,故人社局認定該員工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視同)工傷,并無不當。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
職工為完成崗位職責,在家加班工作,當然可以理解為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第三:視為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范圍作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范對工作地點范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此過程中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當然應當視為工傷。可參考(2017)最高法行申6467號行政裁定。
(鑒于勞動爭議案件地域性很強,不同地區、不同法院針對同一類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觀點,因此,以上裁判觀點及有關規定僅作一定參考。)
在此,大方建議,用人單位在經營過程中,多注重員工的身心健康,不要忘了企業的人文關懷。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實際并沒有明確規定員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為工傷。
但是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于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中有如下規定: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為工傷?
答: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為工傷。
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將工作帶回家,在家加班工作,應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
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img]工人因勞累過度導致心肌梗塞,經搶救無效后死亡,這屬于工亡嗎?
工人因勞累過度導致心肌梗塞,對于是不是屬于工亡,屬于不屬于工亡首先要認定為工傷,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認定。工人患了心肌梗塞,這種疾病的原因是和工人勞累過度是否有關系,我們無法判斷的,必要時還要進行尸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屬于視同工傷,在醫院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后死亡,不能視同為工傷。視同工傷的,死亡后就要按照因工死亡的待遇來賠付。
如果不屬于工傷死亡的,無法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也有的地方已經過度到省級統籌,供養親屬撫恤金。這部分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這部分錢不屬于繼承的范疇,是靠死者生前的工資進行供養的人員,包括配偶和直系親屬,其補助標準為配偶每月4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如果心肌梗塞搶救治療的時間超過48小時以后死亡,非因工死亡的不屬于工傷賠付的范疇,由養老保險基金來支付,計算下來一般只有幾萬元錢,對于職工非因工死亡的,各地的規定也是不統一的,企業可以本著人道主義的精神給予適當的補助。工人因過度勞累導致心肌梗塞死亡的,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視同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屬于非因工死亡,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范圍,按照職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來處理。
過勞死屬于工傷嗎
勞動者如果不是在單位和工作時間內過勞死的,不是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如果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過勞死的,能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教師在家上網課,勞累猝死算不算工傷?有什么依據呢?
教師在家上網課,勞累猝死算工傷,有勞動法依據。
1.由于疫情的影響,大量學生無法按時返回學校進行面對面的教學。因此,根據教育部的相關精神,教師需要在家工作,并準備利用互聯網進行視頻教學。由于過度勞累,教師在家在線上課。無論死亡的具體原因是什么,都應計算為因工死亡,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突然死亡的大部分原因與工作過度有關,特別是在長期工作后,教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死亡或在48小時內死亡,屬于工傷情況。工傷的識別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授權的事故(或職業?。┦欠駥儆诠虮徽J定為工傷。勞動者在工作或被認定為工作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侵權,以確定侵權的主體和定性行為的過程。根據我國有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確認。
3.教師在實施教育部門在線上課。在線上課時間也由學校安排,時間也按學校規定。至于在家工作,他們不能在學校工作,因為疫情,在家在線上課也完成了學校交給他們的工作。猝死的原因應是突發性疾病,如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死等,并直接從工作崗位(家庭)送往醫院。符合工傷條件的教師應被視為工傷。他的直系親屬應享受葬禮補貼、一次性工作死亡補貼、親屬養老金等。
4.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傷害的,可以算作工傷。這名男子在工作兩小時后突然死亡。因為他的地址在工作單位,而且也在工作時刻,所以這個人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前款規定的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與本單位有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人民日報:“過勞死”算不算工傷
所謂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受到傷害的事故。因為法律沒有過勞死這個概念,所謂“過勞死”,顧名思義,就是過度勞累死亡,過勞死能否算工傷主要看是否符合工傷的具體情形,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在工作崗位上,過度勞累猝死,可以算工傷;如果是在工作崗位上過度勞累,突發疾病,24小時以內醫治無效死亡的,也可以視同工傷,其他的過勞死一般不能認定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長時間加班猝死,算工傷嗎?
加班猝死當然算工傷。只要為單位干事或單位指派為其他單位干事,在單位指定的I工作場合包括固定的或流動的,都屬工傷死亡,猝死為心臟所致一般與高強度和體力有關,雖不是人為和機器故障引發的死亡,但屬身體誘因導致死亡,為工傷死亡,另外有沒有交社保和主動放棄社保的均不影響工傷死亡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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