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國務院關停企業補償標準,新安全生產法關于關停的規定?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新安全生產法關于關停的規定?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 ***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紅線養殖場賠償標準?
一、對養殖場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等的補償
我們所講的建筑物,一般是指養殖場的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等。附屬設施則是指化糞池、遮涼棚、水井等等。
建筑物的補償標準是根據評估來確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屬設施根據建造成本價并結合成新來評估。人住的房屋如職工宿舍、辦公用房等,因為具有住房屬性,則要結合周邊的房屋價格進行評估。
如果只是因環保關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屬設施,則不涉及房屋和附屬設施的補償,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環保的名義把養殖場關停,然后再以養殖場的建筑物涉嫌違建來拆違,從而規避拆遷補償的行為。
二、對存欄禽畜的出清的補償
遇到拆遷,但是圈里生豬還沒有長成、雞還沒有長大,賣不上錢,而如果因為拆遷必須要處理,那這個損失應當由拆遷方補償給養殖戶,這就是存欄禽畜的出清補償。存欄禽畜的出清補償,一般是結合禽畜的種類、大小、市場價格來確定,如仔豬多少錢一頭,母豬多少錢一頭,種豬多少錢一頭,有一頭算一頭,有一只算一只,清點樹木,確定價格之后,算出補償金額。
三、養殖場停產停業損失
一般來說,規模養殖場都是專業化養殖,辦理了養殖證,有一些甚至是企業經營,有辦理營業執照,而拆遷帶來的就是生產經營的中斷甚至是終止,面對這種情況,拆遷方應當基于養殖戶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停產停業的損失的補償應該根據養殖場的經營收入、利潤,停產停業的時間長短等因素來進行評估,比如說,現在一個養殖場要拆遷,該養殖場每個月產生利潤10萬元,預計恢復生產需要半年,那停產停業損失就應當補償60萬元,如果是永久停產,則應當考慮到養殖場轉型和職工再就業的周期來核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企業,尤其是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停產停業損失是非常重要的補償點,但是呢,很多很多企業主往往比較重視房屋、設備設施等“硬件賠償”,對停產停業損失等彈性空間較大的“軟性補償”重視不夠,往往帶來較大的損失。
四、養殖場搬遷補償
對于專業化經營的養殖場,拆遷往往不代表終止養殖,而是需要重新物色新的位置,重建養殖場繼續養殖,這個時候,就會涉及到養殖場的社保、物品搬遷到新的場所,在搬遷過程中存在損耗的問題,這就需要對設備搬遷和搬遷的損失進行評估補償。
五、獎勵
現在很多地方拆遷,都喜歡設置各種獎勵,把獎勵弄的比補償本身還要高,其目的就是為了 *** 被拆遷人積極簽約,盡早搬遷。但是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既要看到獎勵的激勵性,也要看到補償本身的合理性。
拆遷獎勵根據各地的政策制定,國家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請認真了解拆遷公告等相關文件。
因環境保護的原因關?;蛘甙徇w養殖場,主要是執行“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很多地方,在禁養區養殖場拆遷過程中,實行查處式的懲罰性關停和搬遷,只管完成上級交來的任務,卻對養殖戶的利益不管不顧,這樣做是違法的。
國務院《禽畜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依法予以補償?!?/p>
土壤污染處罰標準?
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9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由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10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受委托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1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由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
好了,關于國務院關停企業補償標準和新安全生產法關于關停的規定?的問題到這里結束啦,希望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