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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回避由誰決定
1、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別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回避原則: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長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特殊情況:-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2、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判中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回避原則,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回避原則,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刑事辯護中回避原則是什么,什么人應當進行回避?
1、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以下幾類人員需適用回避原則:首先,與案件以及相關方之間具備利害關系、近親屬關系者;其次,涉及其他關聯性特殊關系如偵查、檢察及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也須遵守此規定。
2、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適用以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回避規定,即審判員、檢查官、偵查員、書記員以及翻譯人員、鑒定人等。該回避制度是為了避免案件本身或與當事人有關的利害關系或特殊關系對案件處理結果產生不當影響,而設立的一種法律機制。
3、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不同意回避的,屬于回避爭議。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什么?申請回避的期限。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4、所謂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關系和利害關系以外的某種關系,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同學關系、朋友關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回避。
5、如果明知自己應當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刑事訴訟何種人適用回避?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 審判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檢察人員。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以下幾類人員需適用回避原則:首先,與案件以及相關方之間具備利害關系、近親屬關系者;其次,涉及其他關聯性特殊關系如偵查、檢察及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也須遵守此規定。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適用以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回避規定,即審判員、檢查官、偵查員、書記員以及翻譯人員、鑒定人等。該回避制度是為了避免案件本身或與當事人有關的利害關系或特殊關系對案件處理結果產生不當影響,而設立的一種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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