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非法經營不知情從犯的量刑,以及不知道非法經營有罪,會被判刑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非法經營打工人員會判刑嗎?
非法經營打工人員是否被判刑,主要看他所起的作用和他是否知情。如果行為人不知情的,不構成 非法經營犯罪 ;如果行為人知情并幫助非法經營者經營的,可能構成 非法經營罪 的從犯,對其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可知,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 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 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img]非法經營罪的主從犯該如何量刑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下面由我為你介紹相關 法律知識 。
非法經營罪的主從犯該如何量刑?
【案情簡介】
2010年7月,金某和錢某預謀:由錢某出資,金某注冊成立一家投資咨詢公司,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代理業務,金某聘請俞某為其團隊的業務經理,對外招攬客戶,錢某則另設團隊進行營銷。2010年8月,三人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取得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情況下,與發財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指使業務員通過打電話的方式,為某貴金屬交易所招攬客戶進行黃金保證金期貨交易。金某提供自己的私人賬戶作為返傭款賬戶。至2012年8月,共獲取返傭款35萬余元,錢某的團隊開發了90%的業務量,故錢某分得30萬。2012年11月,錢某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供述相關事實,金某、俞某相繼被公安機關拘留。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某、金某和俞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均應予處罰。其中,錢某、金某系主犯,俞某為從犯。金某、俞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錢某有自首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根據相關法律,對金某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對錢某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對俞某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律師點評】
一、定罪
三人的犯罪行為滿足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法院對其的定罪并無不當。
首先,該行為是違法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 保險 業務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法律對期貨業務有強制批準的規定,本案三被告人未獲批而為之,故其行為屬違法行為。
其次,該行為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第八項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三被告獲得的收益為35萬元,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數額,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
再次,上述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期貨業務有準入門檻,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亦有利于調節市場秩序。本案三被告未經批準從事相關業務,打破了市場的良性競爭,容易導致市場混亂。
二、量刑
法院判決認定錢某、金某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恰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結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規定,法院對錢、金二人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但我們認為對俞某的量刑過重。俞某為金某聘用的員工,與錢某團隊之間的業務不具有必然的交集,俞某不應對全案的犯罪數額承擔責任。對其判處二年有期徒刑并處四十萬罰金過高。對此,馬律師認為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辯護:
1、俞某不參與錢某的團隊管理,不應對公司全部業務承擔責任;
2、俞某在案件中獲利少,且系從犯,對其量刑明顯重于主犯,顯屬不當。本案若有相關的證據加以佐證,俞某上訴獲得改判,縮短刑期,降低罰金的可能性極大。
【重點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條第八項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經營從犯是初犯怎么判
涉嫌非法經營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處罰。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別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罪從犯的認定: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實行犯。這類共同犯罪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是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現在:本人不主動發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行為強度不大,對造成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對犯罪結果有任何作用,等等。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分工分類法,這類犯罪分子實為幫助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關于非法經營不知情從犯的量刑和不知道非法經營有罪,會被判刑嗎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