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下列關于量刑情節的說法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下列關于量刑情節的說法正確的是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常見量刑情節有哪些
1、刑事案件,常見的量刑情節如下:
(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
(2)、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情節,如累犯等;
(3)、減輕處罰的情節,如自首、立功表現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
1、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量刑時人民法院根據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責任輕重,決定對其是否適用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的決定權只能歸屬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能行使刑罰裁量權。
2、被量刑的對象是犯罪分子。無罪的人不是量刑的對象。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正確定罪,才能找準對犯罪人適用的法定刑。
4、量刑的輕重取決于刑事責任的輕重。刑事責任的大小是量刑輕重的唯一根據。在量刑過程中,判斷刑事責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案件確有的各種從重和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
[img]量刑情節中的法定量刑情節主要有哪些
量刑情節一般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有以下幾種: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2)非法種植 *** 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3、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防衛過當(2)避險過當;(3)脅從犯(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5、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6、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4)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 *** 行為的。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預備犯。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現的。1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2)累犯;(3)刑法分則部分從重情節參見《刑法》分則。
【法律依據】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章第十條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量刑情節有哪幾種類型?
量刑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①根據《刑法》有無明文規定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法定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量刑情節,包括總則規定的情節(常見的有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自首、立功、累犯等)和分則規定的情節(比如第236條“ *** 罪”中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 *** 的從重處罰);酌定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比如犯罪的動機、犯罪后的態度、犯罪人的一貫表現、前科等。②根據對量刑產生的輕重影響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
量刑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法律分析: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本身明文規定,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脅迫犯罪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教唆脅迫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等等。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但出于司法經驗人之常情等調整量刑的情節,如因無錢治病而盜竊的從輕處罰,作案手段卑鄙的從重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只能從輕從重,不能減輕加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第四款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本身明文規定,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脅迫犯罪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教唆脅迫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等等。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但出于司法經驗人之常情等調整量刑的情節,如因無錢治病而盜竊的從輕處罰,作案手段卑鄙的從重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只能從輕從重,不能減輕加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第四款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案件常見量刑情節及其法律依據有哪些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3]14號 2013年12月23日發布 2014年1月1日實施)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影響量刑的情節包括哪些
影響量刑的情節有,1、減輕量刑的情節:自首、立功、從犯,如實供述,未成年,盲聾啞人犯罪,年滿75周歲以上老人犯罪等;初犯、退贓退賠、受害人諒解、認罪態度好等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等等。2、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累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關于下列關于量刑情節的說法和下列關于量刑情節的說法正確的是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