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拆員工補償標準相信很多的網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也是一樣,不過沒有關系,接下來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拆員工補償標準和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的一些知識點,大家可以關注收藏,免得下次來找不到哦,下面我們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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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能否要求單位補償?
主動辭職,完全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但這里需要有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主動離職的原因并非是個人原因,而是公司的原因,比如,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拖欠工資、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調任崗位等等,總之是公司的違法行為導致你忍受不了要離職的。
第二,員工要給公司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不是寫辭職報告,主動些下辭職報告的話,很可能就難要補償金了,在通知書里要明確是因為公司的什么原因,導致你必須與公司之間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在做到這兩點之后,就可以跟公司之間進行談判協商經濟補償金的事情了。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的態度良好,就與公司之間友好協商,公司愿意賠付一點就接受一點,公司如果實在是一毛不拔的情況下,再去走勞動仲裁流程,雖然說走勞動仲裁對于員工來說是比較容易的事情,但是走到這一步耗時間耗精力,個人可能根本沒有那么多的時間和精力與公司之間耗。
第二,對于個人來說,從公司離職后大部分都要重新就業,有勞動仲裁實踐在身,自己就沒有那么多精力兼顧,而且有些公司也會在意這些經歷,認為你可能不夠友好。
最后,如果真走到勞動仲裁流程之后,勞動仲裁在判決之前,也都是建議單位和員工之間協商解決的,這樣幾方都省事,勞動仲裁相當于一個中介,要求公司和勞動者之間互相讓一點,最后把案子給結了。
所以與其繞一大圈子,最后還是調解,倒不如一開始就與公司好好協商調解,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好了,我們做事,還是要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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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5日
關注一般公司是沒有這種賠償要求的,唯一補救辦法就是快速的追回損失,避免更大的損失;
像您說的,一個月工資只有4000多,經手的項目金額都是上萬的,公司一般不會讓你獨立完成所有環節操作的,尤其是對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項目時候。會有一個團隊協助,或者你們共同完成項目的,所以中間就有了相互監督,查漏補缺的環節了,除此之外,完成項目后,會上交你的直接上級評審的,這也是一個重要查漏補缺的環節。
如果項目組、直接上級都沒有檢查發現問題,那之后項目在出現重大損失,甚至賠償的時候,那責任主體就不單單是你一個人了。
況且勞動法中也沒有明文規定,員工為企業工作,因為失誤造成損失,需要員工賠償的,見的最多的也就是各個企業自己制定的員工守則或者行為規范,從法律層面上講,這最多算是內部管理規定,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最多就是辭退你,企業要追償的時候,可以訴諸法律解決,但愿對你有幫助。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事業單位辭退臨時工補償標準2020?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單位違反規定,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補償的條件
1、公司若辭退你的話,若單位屬于以下情形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若單位不具有上述情形仍然辭退你,則此時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人員在這類勞動用人單位工作時,如相關的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的、破產、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類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進行補償,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2021年辭退30年的員工補償標準?
辭退三十年企業工齡的員工,成本是比較高的。如果雙方合同仍未到期,而且員工無過失,企業屬于非法提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須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支付員工一年企業工齡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最多十二年的補償金。
當事人三十年企業工齡可以賠償三十個月的工資,非法解約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即六十個月的經濟補償,企業未提前書面告知員工,還須加付一個月工資。所以當事人的經濟補償金在六十個月的工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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