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以及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的審理對象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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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管轄范圍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如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3、法律主觀:基層法院管轄范圍是: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4、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5、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行政法的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 【基層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14 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其次,在實踐中,提高行政事務管轄的級別與行政相對人所承的負擔是成正比的,因此,將行政事務的管轄級別確定為縣、市級行政主體,可為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提供許多便利條件,從而減輕行政相對人的經濟負擔。
行政處罰的案件管轄是這樣的:(1)事務管轄。指不同部門的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受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權限范圍。可分為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2)級別管轄。
對于該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國有的 *** 部門為垂直管轄,有的為半垂直管轄,即不一定是上級 *** 管理下級行政 *** ,有可能是上級部門直接管理下級部門, *** 不插手。
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此地域管轄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確定級別管轄。
當事人對一審案件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各級審判機構對第一審案件管轄范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范圍大小來確定。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
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區別: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
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民事案件的一審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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