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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舉例
1、要式行政行為舉例:頒布行政法規(guī)必須以國務(wù)院令這種特定形式,行政處罰須有行政處罰決定書這種法定形式。還有行政確認、行政許可也是。通俗的可以理解為行政行為必須要一種方式或形式后才能實行。
2、要式具有強制性,如果未按照規(guī)定的形式進行,則該行為將被視為無效。而非要式則是指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沒有特別的要求,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比如口頭的協(xié)議、點頭示意等。
3、非要式行政行為一般適用于下列情況:(1)情況緊急,來不及采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簡單,對相對人的權(quán)益影響不大,或沒有影響,無須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1、要式和非要式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方式,它們在法律生活中有著重要的區(qū)別。首先,要式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2、法律分析:(1)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guī)定必須采用某種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票據(jù)行為就是法定要式行為。(2)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未規(guī)定特定形式,而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成立的法律行為。
3、非要式行政行為的規(guī)定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行政行為的具體形式,行政機關(guān)根據(jù)實際需要作出各種形式的行政行為。
4、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的對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guān)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須有一定行為方式的行政行為。其行政行為的方式無論口頭、書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
5、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采用哪一種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如一般的買賣、公民之間的借貸等。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選擇上,不受法律的特別限制。
6、法律分析:要式行為是指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定形式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為。非要式行為則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行為。
要式和非要式的區(qū)別
兩者之間的區(qū)別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
法律分析: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關(guān)于要式合同,學術(shù)界卻有不同的解釋。
(3)區(qū)分這兩者的意義在于:不要式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 *** 事行為的形式;要式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法定形式,否則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非要式行政行為的規(guī)定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行政行為的具體形式,行政機關(guān)根據(jù)實際需要作出各種形式的行政行為。
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是心理學上的一個重要概念。它們的劃分依據(jù)在于是否需要有效溝通、特別是對方的響應。簡單來說,要式行為是希望對方做出明確、具體回應的行為,相反,非要式行為則是沒有期望特定回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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