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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2)
趙先生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于2008年9月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起訴,要求牛女士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撫養小紅的費用10萬元及親子關系鑒定費2400元。牛女士認可鑒定結論,也同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撫養費,但愿意負擔5000元。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1 原告趙小妹是被告趙大剛、趙大民、趙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親王某現今已82歲。2006年,因贍養糾紛,王某將四個子女告上法庭,經調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趙大剛贍養,今后的醫療費、喪葬費則由四兄妹平均分攤。兩月后,四人又因贍養問題發生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申請錯誤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指訴前財產保全實施后,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起訴。另一種情況是指申請人在訴訟中敗訴。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是以起訴為基礎的,申請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訴,實為濫用這一權利,故被申請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買東西的行為,屬于乙類過失……對犯乙類過失者,第一次書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做出了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宋某不服,認為:公司并沒給過她書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依然有權受領并受法律保護。
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分析:本案雖然不屬于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陪審員參加審理是合法的。不過,法院不采用隨機抽取的辦法而是采用指定的辦法確定陪審員,則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議庭的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請回避的理由能夠成立。
李某失蹤多年,其妻劉某生活艱難,欲與王某結婚,遂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A縣人民法院的B派出法庭于2009年9月30日受理了本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由審判員林某一人獨任審理,同時自己負責記錄。審理過程中,趙某回家,發現妻子另有新歡,也欲離婚。
案例 公開審判制度。[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訴狀中稱 ,被告乙原是其營銷部經理 ,被丙公司高薪挖去 ,在丙公司負責市場推 銷工作。
首先明確,本案屬于運輸合同糾紛(司機的行為屬于違反運輸合同的違約行為而非侵權),不是運輸事故所導致的侵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甲市、乙市的法院有管轄權。
【可追分】誰給我一些民訴的案例綜合分析題??
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訴,也可在訴訟終結后另案起訴。本案中被告的反訴要求是以本訴為條件的,符合反訴要件。由于在本訴中被告敗訴,故原告即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是權利人,其申請無誤,被告即被申請人的反訴請求不能成立。
希望能夠有助于民訴知識點的理解。【案情】(2017-04-06,本題19分)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縣的郝志強、遲麗華夫妻將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區的三層樓房出租給包童新居住,協議是以郝志強的名義簽訂的。
三是我國民事訴訟規費一般依訴訟請求的金額按比例收取,因此變更訴訟請求可能導致訴訟費的增加或者減少,有的當事人不愿意追加訴訟費而不愿意變更訴訟請求,也有些當事人不在乎訴訟請求變更可能導致的訴訟費用減少,而寧愿多交訴訟費,為的是在二審中取得更大的勝利。上述情形下,當事人可以不變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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