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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公開聽證工作規定
- 2、聽證和開庭有什么區別
- 3、民事案件再審聽證程序
- 4、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通知聽證,參與人應是那些方面的?
- 5、民事抗訴案被不支持監督申請,可以申請聽證會嗎,當事人有這個權利嗎?開...
- 6、民事訴訟聽證會開多久?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公開聽證工作規定
1、第一條為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以聽證方式審查案件工作,切實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是為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以聽證方式審查案件工作,切實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
3、法律主觀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只要是屬于檢察院公開聽證范圍的就可以公開聽證。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應當在聽證三日前通知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并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
4、人民檢察院聽證會的程序規定包括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受理申請、組織聽證、公開審查證據、聽取意見、制作聽證記錄等步驟。具體如下:受理申請: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聽證申請后,檢察院進行受理。組織聽證:檢察院安排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參加。公開審查證據:在聽證過程中,檢察院將對案件的證據進行公開審查。
5、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一條 為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以聽證方式審查案件工作,切實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聽證和開庭有什么區別
1、聽證和開庭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 概念不同:聽證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而開庭是指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兩者的概念不同民事訴訟中聽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3、定義差異:聽證是行政程序中的一個環節,發生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目的在于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開庭審理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發生在法院對案件進行正式審理時。 性質差異:聽證通常屬于行政程序,多在案件執行階段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時舉行。
4、聽證由雙方提供和陳述證據,處理的是程序性問題。開庭是法院就案件進行審理和審判,涉及實體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行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5、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為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而設定的程序。它是行政法上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確保行政決定的公正性,并讓利害關系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
民事案件再審聽證程序
1、《最高法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的若干意見》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采取以下方式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2、民事申訴并沒有聽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啟動再審程序,應提交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程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二審的判決結果,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民事申訴再審聽證程序是怎樣的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民事申訴再審沒有聽證程序。
3、意味著在民事案件再審過程中,法院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實,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以及審查相關證據,而舉行的一種特殊庭審形式。聽證會的意義與目的 民事再審開聽證會是為了滿足再審程序對事實真相的深入探究需求。
4、法律分析:民事再審申請聽證后的程序,一般有兩個:一是案件確有錯誤,裁定再審;二是案件沒有問題,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5、法院再審聽證會要求案件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參與,確保雙方在聽證過程中權利對等。當事人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有權質證對方提供的證據。 聽證會通常應公開舉行,但涉及法律規定的私密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通知聽證,參與人應是那些方面的?
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法官通知聽證,參與人應該包括原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如原告、被告,或者說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如果案件有第三人的,第三人也應當參與聽證。所有當事人在原一審、二審案件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不需要參與聽證,但申請再審時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與聽證。
聽證參加人經聽證主持人許可,可就相對方出示的證據進行發問。各方當事人之間可就有關證據問題互相提問和辯論。 聽證法官根據質證的進展情況,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并就有關問題要求聽證當事人并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
聽證參加人包括下列人員: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為了進一步落實陽光 *** 的建設,同時也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益,對于 *** 工作的內容有時會召開聽證會。
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聽證參加人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準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果把當事人的主體搞錯了或代理人無代理權或代理權存在缺陷,則主持聽證無效。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法律分析:聽證活動應有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參加,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聽證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均負有舉證的義務。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均享有質證的權利。聽證活動應當公開進行,但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外。
民事抗訴案被不支持監督申請,可以申請聽證會嗎,當事人有這個權利嗎?開...
人民檢察院對于其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有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決定權。如果決定抗訴,在聽證的基礎上作出的決定其公信力更高。如果決定不抗訴,通過聽證這種方式,也能更好地對申訴人進行說服、引導,做到案結事了。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不服檢察院不支持監督決定書,是沒有辦法再次申請抗訴或者提請檢察建議的。但是如果有新證據,可以申請上級法院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可以申請召開聽證會,雙方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只要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規定,檢察院會改變決定。
一般抗訴案件要同級檢察院就可以,如果案件到省一級法院的話,從實踐看,即便有證據翻盤也非常困難,但是法理上是可以的。一般判決生效后有以下幾個法定渠道可以救濟你的民事權利。1同級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2向法院審判監督委員會提起重審。3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監督。
民事訴訟聽證會開多久?
1、第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于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第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
2、法律上沒有規定聽證會完畢之后具體的開庭時間,而且聽證會通常是發生在案件的執行階段的執行階段,就意味著已經開庭審理完民事訴訟聽證的范圍了,況且現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法院聽證會這個問題沒有什么特別明確的規定,開庭的時間也是法院單方面決定的。
3、一般聽證會結束幾天有結果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當事人再審申請時,通知當事人到庭,聽取當事人對有關申述借口、爭議事實、證據的說明和意見,以決定案件可否應當進入再審流程的訴訟活動。對于民事案件而言,一般聽證會后十五日出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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