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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檢測報告可以當證據嗎
1、刑事案件在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向檢察院申請調取證據;被告人、辯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而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以內移交。
2、不管是什么鑒定,在案件沒有判決之前的偵查或審查階段,都可以做鑒定,因為根據刑訴法規定,對于一切案件的判處都是要重證據的。
3、而傷情等級鑒定是病情穩定出院后才能做的。如果相關侵權人的刑事程序到了法院階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這個階段侵權人愿意積極賠償,這樣對其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4、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5、這似乎可以理解為,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可在筆錄中注明后作為證據使用。
6、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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