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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刑事訴訟中的搜查程序。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怎么查:刑事訴訟法中的搜查為: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刑事訴訟怎么查,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2、抓到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3、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序的,撤消原判,發(fā)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
4、二,偵查行為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職員依法入行的專門調查流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xù)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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