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刑事法律制度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刑事法律規定有哪些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量刑是什么意思
- 2、刑法三百三十條量刑標準
- 3、刑法的量刑標準有哪些? ?
- 4、刑事案件如何量刑,怎么處罰刑事案件
- 5、關于規范量刑若干問題的意見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量刑規定?
量刑是什么意思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并罰、緩刑等。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客體是犯罪人,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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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刑法三百三十條量刑標準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刑法意義:
1.刑法作為重要的部門法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法律,不僅是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行為,也是在通過明確地法律條文來規范人們的行為,
2.保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也具有保護國家財產和廣大人民群眾所有的合法財產的意義。此外還保護國家公民的人身權利、民 *** 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意義。
刑法是什么?
1.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適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叫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img]刑法的量刑標準有哪些? ?
刑法定罪量刑標準:一、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二、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三、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事案件如何量刑,怎么處罰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如何量刑 根據《 刑法 》第62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 法規 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 刑罰 。 同時,根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重的刑種或者處以相對較長的刑期。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以及 累犯 等;刑法分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奸淫不滿14周歲的 *** 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 非法拘禁 他人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 ***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等等。總之,從重處罰的情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的情節也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如犯罪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 共同犯罪 中的 從犯 、脅從犯、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犯罪后有 自首 、 立功 情節的等等。 所謂減輕處罰,是指在犯罪分子應當適用刑罰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我國刑法規定可以或者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凡是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最低限度以下判處刑罰。如某罪犯因 盜竊 應被判處 有期徒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但因其有自首立功情節,人民法院對其判處2年有期徒刑,即在法定刑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判處刑罰。 對于具有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不得超出法定刑限度的最低刑和最高刑判處。 二、刑事案件判處 緩刑 需要什么條件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 拘役 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 緩刑考驗期 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 羈押 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 刑事案件如何量刑 吧。其實,根據實際涉嫌構成的 罪名 不同,情節不同,那么對行為人的量刑就是不一樣的。
關于規范量刑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規范量刑程序,確保量刑公開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審理中應當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應當規范量刑建議。
第二條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審查、移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的證據。
對于法律規定并處或者單處財產刑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并向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偵查機關應當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證據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偵查機關應當按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條對于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的案件,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判處管制、緩刑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量刑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量刑規定?
第八十條規定為: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法院不會依據程序法判刑。因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期、刑種《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期間的耽誤與恢復}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案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一,二
刑事訴訟法八十一條和八十二條的內容為: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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