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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開庭申請延期的條件
- 2、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
- 3、什么情況可以不開庭
開庭申請延期的條件
法律主觀: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當事人確出現無法克服的事由,因而使出庭十分困難或不可能。當事人具備上述正當理由,可以在開庭以前向仲裁庭說明,并提供有關的證明。
民事訴訟中申請延期審理的條件:根據《 民事訴訟法 》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延期審理一般是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的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被起訴無法出庭的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并延后開庭審理。
可以延期審理的條件: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延期審理法定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
可以。關于二審案件,是否需要開庭審理,需要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不屬于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只采用合議庭的方式進行審理,而不采用刑事和民事審判中的獨任制,這是因為行政案件涉及到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是否合法的問題。
二審不開庭意味著,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進行書面審。
什么情況可以不開庭
二審不開庭的四種情形如下: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逮捕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開庭具體如下:法定不起訴。
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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