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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怎么量刑的
涉嫌猥褻兒童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量刑看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猥褻兒童罪如何量刑?如何認定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如何量刑?如何認定猥褻兒童罪?
1、先看看法律規定:
這次 *** 這個大色狼,因為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法官認為頂格判了,但是廣大網友,多數還是認為判的過輕。
2、幾個名詞的釋義
兒童,指14歲以下的被害人。
猥褻,和 *** 有點類似,專指 *** 以外的淫穢性的下流行為,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為了追求性的 *** ,以滿足其變態 *** ,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 *** 等等。
從重,就是基準刑以上到最高刑。
例如,猥褻罪,一般價情節法定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準刑是兩年六個月,那么從重就是判處兩年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一男一女兩只色狼被判刑,也給有女孩的媽媽們敲響了警鐘
6月16日的上海,陰雨霏霏。
58歲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長 *** 猥褻兒童案,開庭審理。
公色狼 *** 、母色狼周燕芬被押上了法庭。
*** 身家百億,有4個辯護律師,包括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肖霖等。
陳有西和李肖霖都是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前者曾代理李莊案、顧雛軍案、吳小暉案......后者曾代理過劉曉慶偷稅案、念斌案......
據說,試圖無罪辯護。
*** 的家屬,也竭盡全力,為 *** 減免罪責。
然而, *** 猥褻兒童不僅天理難容,法律更不會容忍。
6月17日,一審宣判: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 *** 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界人士評論說,這是頂格量刑。
網友們認為,便宜了這一公一母兩只色狼,千刀萬剮都不解恨。
活該!
2019年6月29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長 *** 在上海一酒店猥褻9歲女童。
女童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上海報警。
女童傷情: *** 撕裂,構成輕傷。
7月1日, *** 在上海被采取強制措施。
隨后,帶女童入住酒店的“皮條客”周燕芬到案。
事發當天,她帶了兩個小女孩入住酒店,一個9歲,一個12歲。
她是兩個小女孩眼中的“周阿姨”,還是兩個小女孩母親的朋友,她謊稱帶兩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
迪士尼的誘惑,每個未成年人基本上都難以抗拒。
家長也放心呀,大多數家長,即使有防孩子被性侵的意識,也不會防“閨蜜”、防“阿姨”。
去就去吧,反正是“周阿姨”帶著,又不是“周大哥”“周大叔”“周大伯”。
況且,“周阿姨”還是媽媽的“朋友”。
結果,上演了比文宴導演的《嘉年華》更為恐怖的情節,也比韓國電影《素媛》更為現實。
事后,“周阿姨”從 *** 處拿走巨額好處,兩個小女孩則付出了被猥褻的代價。
有人說, *** 是上市公司董事長,身價千億百億,“富貴思淫欲”。
“淫”者,字典的解釋已不足以表達此事件的民憤之甚。這個字,一般用在“人”身上,但不能用在“王董事長”身上,也不能用在“周阿姨”身上。
*** 。
因為,他們已不再是人,只是被金錢燒焦的 *** 。
她也不女人,金錢可以讓她變為“母色狼”。
或者,他們不是“狼”,是豬狗之類的畜生。
不,他們也不能稱之為“豬狗”,因為他們豬狗不如。
一個網友說:“看到這樣的新聞,每一個媽媽都沒有辦法淡定,無法用哪個詞表達憤怒,我只想說,禽獸去死!”
猥褻兒童的犯罪嚴重侵害兒童的身心 健康 ,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挑戰了 社會 的道德底線。 但是關于該罪的認定和量刑,實踐中卻頗有爭議,許多人都不明所以。很高興今天能夠看到這一問題,并有機會作出詳細回答。
通過收集并分析2017年389份猥褻兒童罪的一審判決書后發現, 猥褻兒童的犯罪人年齡分布廣(覆蓋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以上的各個年齡段,且犯罪人文化程度整體偏低),犯罪人職業主要以農民、務工者、無業人員以及教師為主(師源性性侵害在近年曝光率較高,呈上升趨勢),犯罪手段多樣。犯罪人與被害人大多是熟人關系,被害人家長防范意識較差。 猥褻兒童犯罪后果嚴重,但是目前我國法律上的量刑并未體現從嚴處罰的刑事政策。司法實踐中對于加重處罰的情節認識模糊,對“在公共場所當眾”和“其他惡劣情節”的認識不統一。另外,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猥褻兒童犯罪的手段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刑法適用亦出現了許多難題。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性 *** 或滿足 *** 為目的,用 *** 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 *** 、 *** 等行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 *** 、 *** 外,對于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如嫌疑人在摟抱兒童時,主觀上表現為耍酒瘋,此時對其主觀動機的認定難度就較大,若其只是對被害人隔著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為輕微,最終往往會被作出撤銷案件,改由其他處罰。如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 *** 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即意味著,并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有些猥褻兒童行為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
我國刑法目前對猥褻兒童行為雖然明確表示要嚴厲打擊,但是從處罰規定上看,似乎還不夠完善。在量刑方面,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之規定,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狠褻兒童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法定刑升格,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以及“其他惡劣情節”是猥褻兒童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實踐中“聚眾”這一情節比較好認定,爭議較少,而“在公共場所當眾”以及“其他惡劣情節”的爭議則較多。在前述統計的案例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24人,量刑情節包括:(1)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包括醫院、教室、兒童 游戲 室、公園、公交車站、賓館大廳、巷子里、奶茶店等);(2)致使被害人染病,如案例55D是因為被害人感染梅毒,造成被害人長期的生理心理傷害。(3)長期多次實施狠褻行為。如有的法院認為犯罪人“在教室里等其他公共場所公然地、長期地猥褻13名未滿14周歲的女學生,給女學生造成難以彌補的心靈創傷,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給其他眾多在場的學生造成不良影響,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長期、多次猥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狠褻兒童罪,且系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害人因本案受到心理創傷,其精神、心理狀態均受到不利影響并有自傷情況)。從判決書的情況看,“在公共場所當眾”和“其他惡劣情節”的適用仍比較謹慎,對比基本案情,并不是所有在公共場所作案和被害人受傷或者多次猥褻、多人猥褻的情況都被認定為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情節。
而如何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私以為,一方面要判斷作案地點是否具有涉眾型,是否屬于公共場所,另一方面則要判定是否屬于“當眾”,兩個條件都具備時,就應認定為加重處罰情節。具體有以下幾處地點符合前述要求:1.公共廁所;2.棋牌室;3.停在公共場所的 汽車 里;4.理發店;另外還有個體雜貨店、雜貨鋪等具有明顯涉眾型的場所。
對于“其他惡劣情節”的認定,作為法定刑升格條件的“其他惡劣情節”是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 修訂時間是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后并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其他惡劣情節”的范圍,也就是說該情節屬于規范要件,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案件把握。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列舉了7種從重處罰的情節,前述列舉的判決中情節惡劣的理由有些就是意見規定的從重處罰理由,如長期多次實施(第25條第五款)、被害人感染性病(第25條第六款)等。
綜合司法實踐來看,筆者認為,“其他惡劣情節”可以參考《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將7款從重處罰情節中的嚴重情節認定為“其他惡劣情節”適用升格法定刑。另外,除了意見規定的7種從重處罰情節可供參考之外,我認為,猥褻的手段也應該作為“惡劣情節”的重要評價因素之一,如實踐中廣泛存在的用手指摳 *** 、插入 *** 的行為、 *** 、 *** 等這類行為,可能沒有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后果,但其危害性不比 *** 罪小(因為 *** 兒童以接觸說為標準)。更何況,目前已經有很多國家已經把這類行為規定為 *** 行為。采用這些手段進行狠褻顯然會嚴重損害兒童身心 健康 ,建議將使用這類猥褻手段行為視為情節惡劣,適用升格法定刑。
綜上,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猥褻兒童犯罪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厲懲治和道德的強烈譴責,我們全 社會 (尤其是家長)對于此種劣行都應該保持“零容忍”態度,堅決不能認為“抱一抱、摸一摸”的行為沒什么,這或許會給你的孩子造成一輩子的人生陰影。大部分的猥褻兒童犯罪都是可以預防的,國家、家庭和學校都要引起重視,共同承擔起預防猥褻兒童犯罪的義務,保護孩子們的合法權益。家長更要盡好監護職責,多與您的孩子進行溝通,關注孩子的情緒變化和身體狀況,盡可能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報案”。另外,學校也要建立相應的防控制度,尤其要重視防范師源性兒童性侵害。
相關法條: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 *** 、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 *** 、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 *** 、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 *** 、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 *** 、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 *** 、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 *** 、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看了一下樓上三位的回答,基本上就是百度百科的回答
首先應該明確,這里說的兒童,是指十四周歲以下的,不分男女,這里是和 *** 罪的一個區別
其次,很簡單,啥叫猥褻兒童,就是你把應該對你老婆做的那些事(除了 *** )對著孩子做了,比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 *** 、 *** 等!
最后,說一下目前法律上的規定,如何處理!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說實話,個人覺得,目前國內對于猥褻兒童的處理太輕,應當加重處罰力度,讓以后都沒人有人敢觸犯這個罪名!
就像前段時間吵的很熱的那個新聞!因為在學校猥褻女孩,某男子被當地公安局通過微博等媒體公布照片,通緝!該男子被處理結束后,居然有臉上法院告公安局,說我已經被處理了,你們就不應當再把我照片掛在媒體上了!
大家說,對于這種猥褻孩子的,引進化學 *** 的辦法如何?
[img]猥褻兒童罪判決案例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判決案例:
法院查明事實:2010年8月10日9時許,被告人章某竄至鄭東新區河南財經政法學院新校區教師公寓3號樓西單元2樓西戶,趁被害人吳某(2002年5月1日出生)父母外出辦事之機,對在此睡覺的女孩吳某的胸部、 *** 、 *** 進行撫摸,后被吳某發現,仍對吳某進行猥褻。
法院審理后做出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為尋求性 *** ,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章建軍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猥褻兒童罪的情節嚴重的,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一條猥褻兒童的重處規定:“猥褻兒童的,重處20%.”第一百一十二條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根據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綜合量刑要素考慮,依第一百一十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猥褻女童罪的典型案例
蔣成飛猥褻兒童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間,蔣成飛虛構身份,謊稱代表影視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軟件上結識31名女童(年齡在10-13歲之間),以檢查身材比例和發育狀況等為由,誘騙被害人在線拍攝和發送 *** ;并謊稱需要面試,誘騙被害人通過QQ視頻聊天裸體做出淫穢動作。
對部分女童還以公開 *** 相威脅,逼迫對方與其繼續 *** 。蔣成飛還將被害人的 *** 視頻刻錄留存。
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成飛為滿足淫欲,虛構身份,采取哄騙、引誘等手段,借助網絡通信手段,誘使眾多女童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做出淫穢動作,嚴重侵害了兒童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屬情節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蔣成飛有期徒刑十一年。
擴展資料:
典型意義
構成猥褻兒童罪,既包括行為人主動對兒童實施猥褻,也包括迫使或誘騙兒童做出淫穢動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間內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進行猥褻,也包括通過網絡在虛擬空間內對被害人實施猥褻。
網絡性侵害兒童犯罪是近幾年出現的新型犯罪,與傳統猥褻行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對稱,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識等條件,對兒童施以誘惑甚至威脅,更易達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標具有隨機性,涉及人數多。
犯罪分子所獲取的淫穢視頻、圖片等一旦通過網絡傳播,危害后果具有擴散性,增加了兒童遭受二次傷害的風險。
本案中,被告人蔣成飛利用社會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態,對30余名女童實施猥褻。本案的審理反映出,對于如何加強和改進網絡信息管理,以及學校、家庭如何幫助兒童提高識別網絡不良信息、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從而更好地防范網絡兒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蔣成飛猥褻兒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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