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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和判決是怎樣的
1、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2、法律分析:離婚調解書雙方簽字完成的算離婚,離婚調解書相當于法院的判決書,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調解協議書,終結訴訟程序。法律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3、按照當事人到庭的情況,可以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離婚判決書是否需要換離婚證:判決書不能換成離婚證。
4、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5、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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