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涉及的問題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申請律師執業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未經恢復名譽或者未經宣告無罪的;
(二)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的;
(三)被開除公職未滿五年的;
(四)因違反法律法規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未滿五年的。
因此,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是不能成為律師的。這是由于作為律師,需要具備高度的法律素養和職業操守,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存在一定的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這將對其律師職業的信譽和形象造成不利影響。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已經恢復名譽或者宣告無罪,那么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資格。
總之,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申請律師執業資格時需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此而影響到自己的職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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