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檢察院量刑罰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檢察院量刑罰金開庭前交還是宣判后交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檢查院量刑12個月罰款三萬能判緩刑嗎
- 2、檢察院量刑會說罰款嗎
- 3、為什么檢察院可以寫量刑罰金
- 4、詐騙案件中, 檢察院量刑標準, 檢察院量刑, 量刑標準, 到底怎么處理
- 5、檢察院量刑罰款一千判六個月能不能緩刑?
- 6、檢察院量刑建議書寫的實行7個月,罰款5000元,是要監獄嗎?
檢查院量刑12個月罰款三萬能判緩刑嗎
檢查院量刑12個月罰款三萬有可能判緩刑。檢查院量刑12個月罰款三萬是實刑。法院會參考檢察院建議,依法獨立判決,不排除判緩刑的可能性。察院量刑書沒有建議緩刑,法院認為適應于緩刑也會判緩刑的,如果檢察院認為裁量刑期與刑罰方式不當可以行使審判監督權,但屬于下一個法律程序了。
[img]檢察院量刑會說罰款嗎
錯。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沒有量刑的權利。所以,不會說罰款。
為什么檢察院可以寫量刑罰金
《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量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檢察院量刑建議的規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建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量刑建議。
(二)客觀公正。應當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客觀、全面地審查證據,嚴格以事實為根據,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議。
(三)寬嚴相濟。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綜合考慮案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各種情節的基礎上,提出量刑建議。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議時,既要依法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爭取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議。
第四條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各種法定從重、從輕、減輕等量刑情節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重要酌定從重,從輕等量刑情節已查清。
第五條除有減輕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不得兼跨兩種以上主刑。
(一)建議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慎重。
(二)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提出一個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議幅度一般不超過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議幅度一般不超過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議幅度一般不超過3年。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確定刑期的建議。
(三)建議判處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建議判處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過1個月。
(五)建議適用緩刑的,應當明確提出。
(六)建議判處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適用刑種的建議。
對不宜提出具體量刑建議的特殊案件,可
詐騙案件中, 檢察院量刑標準, 檢察院量刑, 量刑標準, 到底怎么處理
【法律意見】涉嫌詐騙犯罪,數額較大,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檢察院量刑罰款一千判六個月能不能緩刑?
六個月能緩刑。
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一、概念和意義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緩刑為近代學派所倡導。該制度起源于英國的教士恩赦、司法暫緩、具結釋放,現代意義上的緩刑起源于美國。隨著近代學派的崛起,緩刑制度被推廣到了全世界。
緩刑制度的出現是為了糾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期限太短,既不能充分地展開教育、矯正,又使刑罰不具有相應的威懾力。因此難以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和個別預防的目的。
(2)將受刑人和其他犯人關在一起,容易導致交叉感染,習得犯罪經驗和技術,強化犯罪意識,增大人身危險性。
(3)受刑人多數是初犯,對他們來說,即使是短期自由刑,也會使他們喪失對拘禁的恐懼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們成為累犯。
(4)過多占用監獄設施,成為行刑實務的負擔;對受刑人難以組織起來進行勞動,他們在服刑期間不能給社會創造財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二、條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了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親屬為了能使被告人適用緩刑,免受監禁,表示愿意多交罰金、多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以至使之成為緩刑的交換條件;有些單位組織出于被告人親屬的種種關系,礙于情面,不切實際地亂出證明,一概證明被告人表現良好;有的幫教組織也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少數幫教成員甚至不知道被幫教的對象;等等。這些現實存在的情況,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也不能如實反映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給法官提供了種種假象,導致了法官在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時出現偏差。因此說,對被告人歸案后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確定。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于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三、不適用情況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范,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檢察院量刑建議書寫的實行7個月,罰款5000元,是要監獄嗎?
檢查院量刑建議書實刑7個月罰款5000元,檢查院只是建議量刑,最終要法院判決才是要進監獄7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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