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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務關系有什么賠償嗎?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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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核心內容: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辦,并且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則不得辭退員工。
案例解讀:
單位想隨隨便便辭退員工沒那么容易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辦,并且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則不得辭退員工。以勞動仲裁部門日前調解的一個案件為例,一家外貿公司的職工陳某被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單位卻拿不出充足的證據,陳某不服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最后經過雙方調解達成一致,單位給予了陳某1500元補償。如果依照《勞動合同法》,單位認為職工嚴重違紀,必須要提供所有職工都知道的書面的單位規章制度,以及相應的證據證明陳某存在違紀行為,否則嚴重違紀的說法不成立,單位應恢復與他的勞動關系,如果陳某不想在這家單位繼續干下去,那么單位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他的工資標準和工作年限,經濟補償將在8000元左右。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員工簽了無限期勞動合同,公司單方面解除怎樣補償?
如員工無過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絕不能表示同意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要堅持上班,至到單位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通知,依勞動合同法要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賠償金=2倍的補償金,補償金為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此處一個月的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收入的平均數。含各種獎金,即全部收入,而不是通常的月工資。如單位不給,去仲裁,再在原賠償金上加倍。即:現賠償金=4倍的補償金。如仲裁不認,去法院起訴。當然勞動合同和解除合同的通知你要準備好。其他證據材料也要盡量多準備。如無,仲裁或法院會問單位的,但此時小心單位不提供,相關部門偏向單位。
一定要注意,不能表示協商解除,協商解除就只能是補償金了。要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最高是多少?
謝謝邀請。您問的這個問題引起了廣大網友的共鳴啊,已經有四十八個回答了。而且很多的網友回答的很專業,連《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條款都引入了。不知道您問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么,是自己面臨與單位談判的問題?還是單純的想知道個數字?如果是第二個,網友回答很清楚了,我也簡單說一下:以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包括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個人繳納的社保部分等稅前現金形式收入,不包括單位承擔的社保部分及其他實物福利),乘以本公司工作年限(零頭部分夠六個月按一算,不滿六個月按0.5算)。如果你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平工資三倍,基數按社平工資三倍計算,且月數最多為十二個月(司齡不足十二年按上述方式計算,司齡超過十二年按十二算)。待通知金部分: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離職的,沒有待通知金。臨時通知員工離職的多給一個月工資。以上情況是以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非法單位非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標準乘以2作為賠償金,但是就沒有待通知金了(當然你亦可以原則不要賠償金,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現實中估計很少有人這么干)。
員工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補償金一說(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強迫危險作業等情況的,員工能提供切證據的,用人單位需要按上述方式支付補償金,但是沒有待通知金)。當然員工存在如下情況的的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訂立合同之初,員工存在欺詐行為的,工作中 *** 等情況。員工失誤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合同,但是需要支付補償金,可單位擁有依法追償的權利。員工違法亂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員工被法律機關宣布負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內容均為法律條款內容,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大的出去。因為一年司齡給一個月補償金,對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負擔(相當于每年給予員工13薪),所以說企業一般都會想各種方法讓員工個人離職,尤其是對于一些員工較多且流動率大的企業。我日常工作中是這么操作的:老板同意按法律給補償金的最好。老板不同意給補償金,且員工日常工作中沒有重大過錯,純粹是老板個人原因要開了某個人,我會讓老板給予我部分權限。然后跟員工協商,讓員工自己離職,然后我從公司撥付部分費用,作為老板給員工的“紅包”。標準一般是補償金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員工不同意,我會讓員工去走仲裁,法院起訴。因為我知道這兩個步驟都會先經過“調解”。當然在與員工協商之前,我會做好員工走仲裁及起訴的準備。準備的內容就是上邊說到的,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所需要的資料。如果老板原因開出員工,可是不同意給員工補償,甚至連“紅包”都不想給。我會直接辭職。因為我認為這樣‘’不懂法又不講情‘’的公司不適合我。干人資十幾年了,還沒有遇到過第三種老板。部分人資工作看到我的工作方法,可能會說“你第二個方式,到仲裁或法院肯定會敗訴”。其實圈里人都明白這個道理,但是你在日常工作中,“用工風險控制”做的好,真的到那法庭的時候,你最少能做到‘’有話說‘’,而且不管仲裁還是法庭都有一個“調解”的過程。哪怕“調解”不成功,最后宣判是啥就是啥。當然對于企業的那些“刺頭”“不干正事”員工,我別說老板給不給補償金的問題,在我這里直接回復沒有補償金,要有趕快,你自己不走,我做手續“開了你”,且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方法有很多,這里不說了。反正十幾年工作下來,因為這類情況去仲裁,上法院好多次了,經驗比較豐富,最主要的是針對這類人沒有敗訴過。因為我在每個員工入職第一天,就已經做好了他離職或公司開了他的準備,并讓下屬日常工作中收集了夠“合法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一套資料。
他們開玩笑說我:你是不是看誰都不像好人?看誰都像會發生勞動糾紛的主?雖然同事這么開玩笑,可現實中絕大多數離職員工都會感激我。很多人離職很久后還給我打電話,或一起吃飯。因為除了那些“刺頭”,其他因為公司原因離職員工,我一般都會通過圈子幫他們介紹更合適的工作。甚至發過一件特搞笑的事情:我在上一家公司辭退一員工,然后幫其找到一個新工作,幾年后我也到這家公司任職。由于公司業務調整,又進行裁員,我又一次把他辭退了,第二次又介紹他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前幾天一起吃飯,我隨口問一句“你們公司怎么樣?”這哥們停頓五秒鐘說“吳總,啥意思?你又想來我們公司?只要你一來,半年內你就會開了我。這都兩回了。你沒完了是吧?”
部分“非人資”看到如上內容,可能會罵我,說我黑心。首先我要說一聲:人資工作者,作為“勞方”和‘’資方‘’融于一身的特殊群體,只有‘’合理‘’為老板著想,才能為更多的員工著想。如果一個企業因為“按法律給付補償金”或被一些“懂法的無良員工”肆意要補償金,而造成財務困難,你說是不是害了更多的在職員工?就更別提一個企業破產,停產等造成的稅收損失,那些所謂的“高大上”的問題了。再者對于部分“害群之馬”的公平,其實對更多敬業員工的不公平。這就是我作為一個人資工作者的態度:對老板盡力,對好員工公平,對大部分離職公正,對一些胡攪蠻纏員工夠狠(否則就是對好員工不公平)。
2021年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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