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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證據的情形
1、法律分析:新證據指的是一審結束后新出現,新發生的證據。或在一審期間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調取,提供到的證據。這里客觀原因是指非當事人自身責任的。
2、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民事訴訟法》第139條中提到的所謂“新證據”可分別從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兩個階段來看。
4、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是什么
你好,中國快律為您解《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新證據”是指:其一,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其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法律分析: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勘驗、檢查等筆錄被改變或者否定的;(5)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發生變化,影響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證據,這些均是新證據認定的標準。
民事訴訟法139條的新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9條,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證據是允許的,但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逾期提交需要提供正當的理由,否則可能會被拒絕或面臨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139條中提到的所謂“新證據”可分別從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兩個階段來看。
《民事訴訟法》在兩個條文中提到了“新證據”,即第139條和第200條。第13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第200條第1款第1項中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版)網頁鏈接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其余的第二款、第三款是: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另據《民事訴訟法》第139 條關于“新的證據”的規定,A項表述正確,不選。
新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另外,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分別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財產、電子數據等。
法律分析:(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八大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缺席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為了證明自己的權利或者義務存在或不存在,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再審新證據的法律規定
1、案件審理結束后發現新證據,如果判決書已經生效,不需要另行起訴,可以申請再審。案件審理結束后發現新證據,如果判決書已經生效,不需要另行起訴,可以申請再審。
2、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有新的證據,并且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3、法律分析: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申請,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新證據的界定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新證據的界定的相關規定如下: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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