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分贓量刑案例,以及分贓屬于什么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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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盜竊另一人逃跑分贓300元怎么判
如果是兩個人共謀盜竊,均實施了盜竊行為,則構成共同犯罪,均成立盜竊罪,均為正犯。共同犯罪的正犯,共同承擔犯罪結果。結合到此案,則盜竊數額的認定應以兩人共同的盜竊數額,而不是分得贓款的數額。
盜竊罪的量刑,需結合很多因素,是否為入室盜竊、是否為累犯等均會影響其量刑,因你提供信息有限,僅將大概的量刑告知,供參考。
我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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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贓罪怎么判刑
如果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并且共同分贓的,要依據當事人在犯罪活動中的作用和犯罪情節判刑。如果沒有參與犯罪活動,但參與了分贓的,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據情節判刑。
我國法律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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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雄等盜竊案
【案 由】 刑事 - 侵犯財產罪 - 盜竊罪
【案件字號】 (2010)衡中法刑二終字第129號 【審理法官】 齊國安、陳紅、艾湘玲
【文書性質】 裁定書 【審結日期】 2010.12.06
【審理法院】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終審
【法寶引證碼】 CLI.C.308583
【全 文】 顯示"法寶之窗" 聲明
劉雄等盜竊案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0)衡中法刑二終字第129號
原公訴機關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文忠。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F押于衡南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琦。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F押于衡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劉雄。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F押于衡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余祖湘。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押于衡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劉承財。2006年10月因犯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0年2月8日被逮捕?,F押于衡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劉正軍。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F押于衡南縣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雄、余祖湘、劉承財、黃文忠、劉琦、劉正軍犯盜竊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第6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黃文忠、劉琦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9年7月至同年12月底,被告人劉雄、余祖湘、劉承財、黃文忠、劉琦、劉正軍等人在郴州、衡陽、江西省永新縣等地先后盜竊機動車輛9臺(其中1臺未遂,追回3臺車給失主),總價值為28.588萬元。其中,被告人劉雄盜竊作案7次,盜竊車輛8臺(其中未遂一臺),盜竊財物價值25.718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萬元。被告人余祖湘盜竊作案5次,盜竊車輛7臺,盜竊財物價值21.638萬元,個人分得贓款2500元。被告人劉琦盜竊作案3次,盜竊車輛3臺,盜竊財物價值10.042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600元。案發后退繳贓款1600元。被告人劉承財盜竊作案2次,盜竊車輛2臺,盜竊財物價值6.01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000元,案發后退繳贓款1000元。被告人黃文忠盜竊作案2次,盜竊車輛2臺,盜竊財物價值5.19萬元,個人分得贓款4000元。被告人劉正軍盜竊作案2次,盜竊車輛2臺(其中未遂一臺),盜竊財物價值7.542萬元,個人分得贓款800元。
上述事實,原判以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機動車銷售發票、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衡南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抓獲經過、通話詳單、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原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劉雄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四萬元;(二)、被告人余祖湘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四萬元:(三)、被告人劉承財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四)、被告人黃文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五)、被告人劉琦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六)、被告人劉正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七)、沒收被告人劉琦的湘LA8950微型車一輛、被告人黃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車一輛。
上訴人黃文忠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只是負責開車接送人,沒有提議并參與盜車,沒有負責開鎖。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畸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改判。
上訴人劉琦上訴稱,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負責開車送人收取運費,未參與作案和分贓,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公正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間,上訴人黃文忠、劉琦與原審被告人劉雄、余祖湘、劉承財、劉正軍等人相互糾集一起,先后竄至郴州市、衡陽市、江西省永新縣等地,采取撬車鎖等手段,盜取他人微型汽車,
共計9輛,價值28.588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9月30日凌晨1時許,余祖湘、劉雄、劉承財、劉琦四人攜帶自制的起子和剪刀等工具,乘坐劉琦的出租營運的湘LA8950微型車來郴州市安仁縣安平鎮事先由劉承財采好點的該鎮振興北路129號捷培藝術幼兒園。余祖湘、劉雄、劉承財下車后,劉琦將車開走在附近等候準備接應。在該幼兒園內停放了車主陳秋文的一輛牌號為湘L9DW28的“五菱之光”牌微型車,劉雄和劉承財望風,余祖湘負責開車鎖,在余祖湘將車鎖打開后,劉雄和劉承財推車將該車盜走。四人將車盜走后,由余祖湘將車賣給郴州市桂陽縣的“寶寶”(另案處理),得贓款5000元,四人各分得贓款1000元。經衡陽市連眾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陳秋文的
“五菱之光”牌微型車價值為2.65萬元。
2、2009年10月15日凌晨1時許,余祖湘、劉雄、劉正軍與黃承亮(在逃)四人攜帶萬能鑰匙、液壓鉗等工具,乘坐劉正軍駕駛的湘L54952微型車來到耒陽市大義鄉興隆村3組,發現車主周彥軍停放在自家門口的一輛湘D8D379“長安之星”牌微型車。劉正軍將自己的湘L54952車開離現場附近和黃承亮坐在車上等候接應。劉雄前去停車地點探明情況,在確認車內沒有人后,劉雄和余祖湘便開車鎖,將車開到劉正軍和黃承亮等候的地方后,再把車交由黃承亮開到郴州市永興縣碧塘鄉。隨后,余祖湘、劉雄以4600元的價格將車賣給“寶寶”,余祖湘和劉雄各分得贓款1500元,劉正軍和黃承亮各分得贓款800元。經衡南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周彥軍的“長安之星”牌微型車價值為3.402萬元。
3、2009年11月11日凌晨零時許,余祖湘、劉雄、劉承財、劉琦攜帶萬能鑰匙,液壓鉗等工具,乘坐劉琦駕駛的湘LA8950微型車來到郴州市永興縣龍山路城北中學左邊第二棟居民樓,發現該樓下停放了車主陳林國的湘L5LG18“五菱宏圖”牌微型車,劉承財、劉雄、余祖湘三人伺機作案。當日凌晨2時許,劉琦將自己的車開到附近等候接應,劉承財和劉雄負責望風,余祖湘將該車車鎖套開,由劉承財和劉雄推車,余祖湘駕車將車盜走。余祖湘將盜來的車開到永興縣油市鎮后將車交給被告人劉承財開到其村里藏匿。后因他人舉報,被盜贓車被永興縣油市派出所扣押并已交還失主。經鑒定,陳林國的“五菱宏圖”牌微型車價值為3.36萬元。
4、2009年12月3日22時許,余祖湘、劉雄、黃文忠與黃承亮、劉俊青(在逃)、“老五”(基本情況不詳,在逃)等六人攜帶萬能鑰匙、一字起、銳角扳手等工具,乘坐黃承亮駕駛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車,從郴州市永興縣馬田鎮沿107國道到京珠高速公路耒陽市公平收費站。臨上高速前,黃文忠及黃承亮下車將車牌湘LA9373換成湘DY6622,隨后開車經京珠高速和衡昆高速來到衡南縣硫市鎮尋找作案目標。次日凌晨1時許,六人在硫市鎮古山街發現車主陳海華停放在一日雜店門口的一臺牌號為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車和不遠處車主歐陽利的一臺牌號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車,六人決定將該兩輛車盜走,黃承亮開吉利小車停放在離現場幾百米遠的地方等候接應,黃文忠和劉俊青分別到車子停放點的兩端負責望風。余祖湘和“老五”用萬能鑰匙等工具將車鎖套開,“老五”在駕駛室掌握方向盤,余祖湘、劉雄、黃文忠和劉俊青四人負責推車,將車推至安全地段后再將車發動。走了約2公里,余祖湘、劉雄、劉俊青和“老五”下車,將車子交給黃文忠,由黃文忠先把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車開回郴州市永興縣。隨后,黃承亮又開吉利小車將余祖湘、劉雄和劉俊青送回到硫市鎮古山街上,仍由余祖湘用萬能鑰匙將牌號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車車鎖套開,“老五”掌握方向盤,劉雄和劉俊青推車將該車盜走,由劉雄開回郴州市永興縣。隨后,余祖湘和“老五”、黃承亮、劉俊青四人又竄到衡南縣硫市鎮中心醫院家屬樓院內,由“老五”負責偷車,余祖湘和劉俊青負責望風、推車,將車主歐馮云的牌號為粵SBF967五菱牌微型車盜走?;氐接琅d縣馬田鎮后,盜來的三臺車全部交余祖湘等人賣掉。第二天六人將賣車所得的錢進行分贓,其中劉雄分得2100元錢、黃文忠分得1000元。案發后,被害人陳海華的湘D25756微型車和被害人歐陽利的湘DB2791微型車由衡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追回,并退還給陳海華和歐陽利。經鑒定,車主歐馮云被盜的粵SBF967五菱牌微型車價值為2.87萬元;車主歐陽利被盜的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車價值為2.944萬元;車主陳海華被盜的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車價值為2.38萬元。
5、2009年12月5日22時許,余祖湘、劉雄、劉琦和“老五”、劉俊青五人攜帶油壓鉗和萬能鑰匙等工具,乘坐劉琦駕駛的湘LA8950微型車,從永興縣馬田鎮出發經京珠高速來到衡南縣洪山鎮尋找盜竊目標。次日凌晨1時許,五人在洪山鎮市場附近街面發現車主肖臘元停放在自家店門口的一臺牌號為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車。在決定盜走肖臘元車后,劉琦將自己的車開到附近等候接應,劉雄和劉俊青在車旁邊路口負責望風,余祖湘和“老五”將車鎖套開,約10分鐘后將車盜走,由劉雄開回永興縣馬田鎮,余祖湘和“老五”、劉俊青三人將車賣掉。次日,余祖湘將賣車的錢進行分贓,其中劉雄分得1100元錢、劉琦分得600元。經鑒定,車主肖臘元被盜的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車價值為4.032萬元。
6、2009年12月9日凌晨1時許,劉雄與“老五”攜帶液壓鉗等工具乘坐劉正軍的湘L54952微型車來到衡南縣泉溪鎮尋找伺機作案。到了泉溪鎮后劉正軍開車返回。劉雄與“老五”到泉溪鎮街上尋找作案目標,在泉溪鎮醫院內發現了車主劉作軍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車,由劉雄望風,“老五”撬開車門將車鎖打開,隨后,“老五”坐在駕駛室內掌握方向盤,劉雄在車后推車,企圖將車推出醫院后再將車發動偷走。在推車時發出響聲,被車主劉作軍發現后呼喊“抓賊”,劉雄與“老五”便棄車逃走。隨后,由劉琦從郴州開車將二人接回。經鑒定,劉作軍被盜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車價值為4.14元。
7、2009年12月27日晚,劉雄、黃文忠和黃承亮攜帶萬能鑰匙等工具,乘坐黃承亮駕駛的湘LA9373吉利小車,從郴州市永興縣來到江西省永新縣里田鎮尋找作案目標。次日凌晨時分,三人在里田鎮希望大道發現了車主金云華停放的一臺牌號為贛D71646金剛牌農用車。劉雄與黃承亮負責望風,黃文忠打開車鎖,由劉雄和黃承亮推車黃文忠把握方向盤將車推到遠處后,黃文忠將車發動開到永興縣碧塘鄉,隨后,由黃承亮以1.3萬元的價格銷贓。劉雄分得贓款4300元、黃文忠分得贓款3000元。經鑒定,車主金云華被盜的贛D71646金剛牌農用車價值2.81萬元。
綜上,共盜竊機動車9輛,其中未遂一輛,追回3輛車已退給失主。其中,劉雄盜竊作案7次,盜竊車輛8輛,其中未遂一輛,價值25.718萬元,分得贓款1萬元;余祖湘盜竊作案5次,盜竊車輛7輛,價值21.638萬元,分得贓款2500元;劉琦盜竊作案3次,盜竊車輛3輛,價值10.042萬元,分得贓款1600元,案發后退繳贓款1600元;劉承財盜竊作案2次,盜竊車輛2輛,價值6.01萬元,分得贓款1000元,案發后退繳贓款1000元;黃文忠盜竊作案2次,盜竊車輛2臺,盜竊財物價值5.19萬元,分得贓款4000元;劉正軍盜竊作案2次,盜竊車輛2輛,價值7.542萬元,分得贓款8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陳秋文、周彥軍、陳林國、陳海華、歐陽利、歐馮云、肖臘元、劉作軍、金云華的陳述,分別證實其購買車輛時間、金額、型號、車牌號、發動機號、行駛里程、車輛狀況以及車輛被盜時間、地點等情況。
2、證人吳某某、王某、黃某某的證言,分別證實被害人陳海華、歐馮云、劉作軍的五菱牌微型車被盜的時間、地點。
3、勘驗檢查筆錄及作案現場照片、被盜車輛照片,分別證實原審被告人盜竊車輛犯罪的時間、地點及被盜車輛的牌號、型號等情況。
6、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機動車牌證申請表、行駛證復印件,分別證實盜車輛購買時間、地點、金額、車輛型號、種類、發動機號碼、保險號碼、行駛證號碼。
7、衡南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結論及估價鑒定物品清單、安仁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認證結論書、衡陽市連眾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分別證實被盜車輛被盜時的價值情況。
8、原審被告人的到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劉雄、余祖湘、劉承財、黃文忠、劉琦、劉正軍被抓獲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9、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領條,分別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盜竊車輛3輛及作案工具即劉琦的湘LA8950微型車一輛和黃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車一輛。
10、通話詳單、過境車輛視頻資料、車輛出入信息,分別證實劉雄等人跨區域作案乘坐交通工具以及該車輛出入高速公路口的時間等情況。
11、劉雄、余祖湘、劉承財、黃文忠、劉琦、劉正軍的供述,其分別對各自參與盜車作案的次數、時間、地點、通訊聯系方式、攜帶盜車工具、具體作案方法以及在作案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所盜車的種類、型號、車牌號以及銷售贓車的去向和銷贓價值、個人分得贓款數額等事實作了供述。
12、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書和釋放證明,證實劉承財因犯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2008年10月5日被釋放等情況
11、戶籍證明,證實劉雄、余祖湘、劉承財、黃文忠、劉琦、劉正軍的年齡、身份等情況。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文忠、劉琦與原審被告人劉雄、余祖湘、劉承財、劉正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深夜無人之機,秘密竊取他人機動車輛,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原判定罪準確。上訴人黃文忠提出,其只是負責開車接送人,沒有提議并參與盜車,沒有負責開鎖。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經查,在2009年12月27日晚上的作案中,黃文忠實施了開鎖行為有其本人和同案人劉雄的供述予以證實。原判認定黃文忠在此次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故黃文忠上訴提出其在該次犯罪中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劉琦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經查,劉琦參與盜竊3次,價值10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原判認定劉琦是從犯,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劉琦的犯罪情節,原判的量刑適當。故劉琦上訴提出的原判量刑過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被告人劉雄、余祖湘分別糾集人員,踩點、開鎖、銷贓,在本案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上訴人黃文忠被糾集參與盜竊二次,在一次盜竊中開鎖盜車,起了主要作用,一次只是望風,起了次要作用。原審被告人劉正軍和上訴人劉琦開車接送人,在本案中均起了次要作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劉雄、劉正軍參與的2009年12月9日盜竊劉作軍五菱牌微型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此次犯罪可以比較既遂犯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劉承財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重新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劉承財、黃文忠、劉琦、劉正軍均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各自的犯罪情節,原判對其均適用減輕處罰基本適當。劉正軍犯罪情節較輕,根據其悔罪和以往的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原判對其適用緩刑適當。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證據,程序合法,量刑基本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齊國安
審 判 員 陳 紅
審 判 員 艾湘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雁賓
同伙盜竊,分贓1300元會判多久?
要根據共同犯罪中總的犯罪金額來定罪處罰,個人分贓數額只能作為一個量刑情節來考慮。盜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關于分贓量刑案例和分贓屬于什么罪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