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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法口供可以做證據嗎
- 2、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 3、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么
- 4、刑事案件被告向法庭提交證據的時間
- 5、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交證據
- 6、刑事訴訟法中提出證據的主體是誰?
刑事訴訟法口供可以做證據嗎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口供均屬于證據的一種,但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處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可以作為證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種類的規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分析:不可以。不輕信口供的原則,這是我國司法機關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的一條基本原則。不輕信口供指對口供的每個部分都不能輕信,但決不是不要口供,更不是完全否定口供的作用。
法律主觀:口供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佐證,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定罪并不必須要求直接證據,如果只有間接證據,但是能夠互相印證的,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能夠定罪的。
可以。《刑事訴訟法》要求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但是口供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只有口供不能定罪,偵查人員收集其他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需要經過合法程序確認和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可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司法協助和引渡,包括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證據的作用是刑事訴訟活動的基礎,是證明犯罪事實的唯一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基礎,是促進犯罪認罪的武器,也是社會主義法律教育的工具。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的如下: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以及供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
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么
1、舉證責任的承擔的一般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2、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原則是: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由于法官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無法可依,因此,法官在法律真空狀態下,誠實信用原則應作為其舉征責任分配行為的重要原則。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一)無罪推定原則。相關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二)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三)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
4、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指公訴機關承擔起舉證責任來證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具體事實,同時被告人也有自證清白的權利。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具體事實。
刑事案件被告向法庭提交證據的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原告起訴并提交材料后,法院給予被告的15日叫答辯期,在答辯期內,被告會依據您提交的起訴狀和證據提交相應答辯狀和相關證據。如果法院給了舉證通知書,指定了舉證期限,就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證據在開庭前還是開庭后交,都是可以的。但建議當事人最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所搜集到的證據財產。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予提交的,是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放棄舉證權利。
沒有時間限制,法院也不需要通知。被告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的,法院應當予以接收,并簽發證據收據,不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其后,在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日期,由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交換并相互提出交換意見。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原告起訴被告,被告收到傳票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答辯狀和相關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交證據
在公訴案件判決后,受害人是否需要遞交證據取決于具體情況。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以便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陳述是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的,但只有被害人的陳述肯定不能確認當事人構成犯罪,除了被害人的陳述之外,還要通過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偵查實驗等相關證據證明構成刑事犯罪。
有向公安機關作證的義務。有如實提供證據、證言的義務。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受害者口供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之一。其客觀真實性在刑事訴訟中有重要意義。
總之,被害人陳述雖然是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但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事實上,被害人陳述不等于案件事實。和其他證據一樣,被害人陳述也需要經過認真審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中提出證據的主體是誰?
1、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2、【答案】:A、C 《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 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3、如果是故意傷害、盜竊等刑事公訴案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虐待罪、侵占罪等刑事自訴案件的,由原告即刑事自訴人,自行收集證據并提供給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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