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帶薪休假的法定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小時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嗎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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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全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
職工滿多少月享受帶薪休假
帶薪休假需要工齡滿一年以后才有這個假的,而且在單位需要工作滿一年,這是最低的要求,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工齡滿一年不到十年有5天年假,滿十年不到二十年有10天年假。工齡滿二十年就有15天年假,所以年假是跟工齡有關系的。
單位群里通知:按照國家規定,今年帶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是真的嗎
本人是黨政機關工作多年的公務員,我就題主提出的問題,談一下個人看法。
一、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簡單歷程1、早在1991年6月, *** 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但在實際工作中,年休假制度在執行上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1)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僅只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2)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因工作繁忙等等的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并沒有享受年休假待遇;3)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2、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2007年,國務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的方式,制定并發布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尤其應該重點特別強調的是該條例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負有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法定義務。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年休假最基本的條件是: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能沖抵年休假的假期。這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也是國家基礎性、專門性的法規,比較宏觀、概括。
3、2008年09月18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做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實施細則,就一些具體問題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屬于與條例的配套的行政規章層次。該《辦法》明確: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適用本辦法。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很多人以為:以“企業職工”命名的行政規章,應該是僅僅是適用于各種類型的企業職工,并不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該《辦法》第十七條非常明確地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這也就是說:機關、事業單位中除在編人員之外的、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其他職工,也要按此執行。
二、關于2020年休假的具體政策1、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其中明確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2、2020年2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改善一線醫務人員工作條件切實關心醫務人員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0〕4號)中明確規定:“對于因執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醫務人員,在防控任務結束后,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優先安排補休。”
更明確地說: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中所說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職工,包括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疫情防控期間上班的企業職工。第二個政策,僅適用于醫務人員。
3、2020年02月0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明確規定:“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三、回答題主的問題:單位群里通知:按照國家規定,今年帶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是真的嗎?綜上所述:帶薪年休假是國務院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規,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從立法的角度講:是國家基本政策,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不是說取消就可以取消的,國家也從來不會干如此朝令夕改、荒腔走板的事情。否則,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普遍性將如何體現?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至于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受到影響的法定假期、帶薪年休假,國家政策也很明確地要求安排補休;對于不能安排補休的,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這也是非常明確的。
以上所列舉的政策文件中,壓根兒就沒有取消休假一說。因此可以斷定:今年帶薪年休假全部取消這個消息,肯定是假的。另外,不論什么人,什么單位,也要正確地理解國家政策,千萬別歪嘴和尚亂念經。
一線職工帶薪年休假怎么算
一線職工帶薪休假是按照參加工作時間進行計算的。其中工作不滿十年的,按照每年五天的年休假計算。工作十年以上不滿二十年的,按照每年十天的年休假計算,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按照每年十五天的年休假計算。一線職工的年休假與其他人員相同。
小時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嗎
如果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按小時制計算報酬的“鐘點工”,則適用《勞動法》調整,應享受法定節假日待遇。如果是從事家庭服務的“鐘點工”,不屬于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其用工性質同保姆一樣與雇主(非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受《民法通(總)則》和《合同法》調整,是否有法定節假日或節假日加薪與休息問題在雙方的雇傭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不能享有法定節假日,按現實生活中的慣例操作中,勞務關系也不存在法定節假日的說法。
也就是說:勞務關系在勞動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必須享受法定節假日或雇主必須要支付加班費(或雙倍、三倍工資)。假如在雙方合同中約定了節日加班費,雇主則應向雇傭人員支付加班費,假如合同里沒有相關約定,雇主則不用支付加班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好了,文章到此結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