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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征地補償標準(四川省新農村建設補償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15日 03:37:58470

成都征地補償標準(四川省新農村建設補償標準)

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成都征地補償標準的問題,以及和四川省新農村建設補償標準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本文目錄

  1. 2021農田復耕果樹補償標準
  2. 請問雙流區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
  3. 四川省新農村建設補償標準
  4. 在四川省農村,國家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5. 四川合村并鎮補償標準

2021農田復耕果樹補償標準

2021農田復耕果樹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常見的果樹品種(蘋果樹、梨樹、桃樹、葡萄樹、棗樹以及板栗),國家規定了較為明確的補償標準,對于不常見的果樹品種都將其歸類為雜果樹,其補償金額相較于常見的果樹品種要低一些。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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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棗樹

培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請問雙流區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

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順利進行,依法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縣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人員及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縣人民 *** 的領導下,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縣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 *** 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上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上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予以公布,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得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七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詳見附一)。

第八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1.5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計算(詳見附一)。

第九條依照第七、八兩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十條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折算補償。其中,糧食地按一年種植兩季折算,補償一季半:蔬菜地按一年種植三季折算,補償兩季;自留地按蔬菜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詳見附二)。

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十一條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根據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規定補償標準補償。其中,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詳見附三)。

(一)地上建筑物的補償以《村鎮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種類、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或有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農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二)地上構筑物按實際計算.按規定標準補償。

(三)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通訊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建遷、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移機費標準補償。

第十二條下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搶種、槍栽的農作物、花草樹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值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十三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具體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并報鄉(鎮)人民 *** 審核后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于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和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縣審計部門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理,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并由鄉(鎮)人民 *** 負責用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十五條征用土地范圍內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事)業單位的拆遷安置補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

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事)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8%-2%補償;

(二)被拆遷單位搬遷后新征(占)用土地與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積數量相等,其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國家的有關稅費,由征地單位負責補償。超過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積的部分,其使用土地涉及的一切費用由被拆遷單位支付。

(三)被拆遷單位因拆遷停工停產的,在停工停產期間,由征地單位發給被拆遷單位在崗非農業人員每人每個工作日15-25元生活補助費.

被拆遷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遷,不得無故拖延、阻撓。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拆遷征用,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面積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實際年齡(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計算。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七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男性18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的農轉非人員,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八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原則上采用貨 *** 置的方式實行自謀職業安置、單位安置等辦法。

(一)對男性年齡5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下的農轉非人員,實行單位安置或單位安置。實行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組織就業和安排生活。實行自謀職業安置的,簽訂自謀職業的,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自謀職業安置協議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自謀職業安置對象。

(二)對男星年齡55周歲以上(含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不滿55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自謀職業安置協議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自謀職業安置對象。

第十九條對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男性年齡滿60周歲及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滿55周歲及55周歲以上的農轉非人員,實行退養安置;簽訂退養安置協議,退養安置協議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退養安置對象.

第二十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 *** ,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鄉(鎮)人民 *** 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 *** ,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鄉(鎮)人民 *** 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二條對征地范圍內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以及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年齡18周歲以上的在校農轉非人員屬生活補助安置對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產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三條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五保供養人員屬民政安置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 *** ,由民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四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辦法規定安置補償。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持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其中對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安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以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對未農轉非人員以自建住房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條對農轉非人員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簽訂貨 *** 置合同:安置合同經公證后,并在房屋拆遷完畢之日起7日內結清貨 *** 置款。

(一)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補償,并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達到或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補償外,對原住房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結算。

第二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并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一)源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建房成本價價格購買:

第二十八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性用房與住宅一并計算,并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實行自建住房安置的,必須服從統一規劃,并按照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辦理建房用地手續,方可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征地范圍內持有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的人員可以按貨幣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隨未農

轉非的家庭成員居住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150-2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按未農轉非人員,隨家庭(未農轉非)成員擇地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一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擁

有合法房屋產權的干部、城鎮職工居民等非農業人員,且在城鎮人均住房已達15平方十以上面積的,只按規定對拆遷房屋進行補償,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第五重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自三十四年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 *** 專戶儲存.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鄉(鎮)土地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家和省、市及縣人民 *** 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規定辦理。

=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新農村建設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在四川省農村,國家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這個賠償標準是有具體規定的按照規則計算。

規則如下: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辦法

第四十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

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計算。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合理補償。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執行。

四川合村并鎮補償標準

村鎮補償標準如下:

【1】搬遷補助費

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貼40元的標準計算,總額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此外,臨時安置補貼費將按每家醫院每月600元計算。

2住房、土地補償

如果農民的房屋和土地被拆除,將按每平方米1700元到3800元進行補償。現在農村的許多庭院和房屋面積約為200平方米。按照這個補償標準,每個農民可以得到超過50萬到70萬的補償。

3停產停業補助費

根據具體情況(街道)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被拆遷房屋實際經營面積100元/㎡計算。

合村并居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作。不同地區的具體補償標準不同,用戶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村不是征地拆遷,而是一些生活條件差、環境差、自然災害多、人口流失嚴重的村莊,解決農民生存問題。

文章分享結束,成都征地補償標準和四川省新農村建設補償標準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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