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最低補償標準2015這個問題,2015年以后的企業退休職工怎么發放養老金?算中人嗎?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 1996一2015每年社保標準?
- 長沙縣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 工作25年,離職補償算25個月還是12個月?你知道怎么算嗎?
- 山東2020年大病二次報銷標準?
- 2015年以后的企業退休職工怎么發放養老金?算中人嗎?
1996一2015每年社保標準?
社保繳納基數比例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9%,個人2%大病保險10元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統一2%,其中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從2%~1.5%,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從1%~0.5%。。
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繳費.分別用各個行業的工資乘以相應的保險繳費比例,就是當年需要繳費的最低社保基數。
長沙縣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您好!建議您參考:
2019年3月19日,長沙縣人民 *** 公布了長沙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長縣政發〔2019〕5號),本補償標準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內容如下:
長沙縣人民 *** 關于公布長沙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長縣政發〔2019〕5號
各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我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已經《長沙市人民 *** 關于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長政函〔2019〕25號)批準同意,現予以公布,請各部門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本補償標準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本補償標準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按原有規定辦理。
長沙縣人民 ***
2019年3月19日
表1:青苗補償費標準(單位:元/畝)
青苗補償費標準(一)
青苗補償費標準(二)
注:1.林地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套種作物從其高類進行青苗補償。
表2: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費
表3:貨 *** 置住宅房屋補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備注:1.房屋補償費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結合成新后計算。
2.房屋的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包干補償。
3.購房補助費中按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農業人口數)另增加5萬元/人直接支付給縣人民 *** ,用于住房保障。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業人口)中是獨生子女的憑計生部門的《獨生子女證》增加一個人的購房補助費5萬元。
4.房屋結構、裝飾裝修及設施的增減因素按表7“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及設施技術要求”計算。
5.鋼混結構的認定由國土部門組織有關專家確定。
6.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執行。
7.臨時建筑的重置價格按照本表第一項“房屋補償費”的補償標準計算;結合使用年限是指經批準的使用年限內剩余的使用年限。
表4:集中、相對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補償費及重建用地補助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備注:1.房屋補償費按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結合成新后計算;
2.房屋的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包干補償;
3.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業人口)中是獨生子女的憑計生部門的《獨生子女證》增加一個人的建房用地指標;
4.房屋結構、裝飾裝修及設施的增減因素按表7“住宅房屋結構、裝飾裝修及設施技術要求”計算;
5.鋼混結構的認定由國土部門組織有關專家確定;
6.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執行;
7.臨時建筑的重置價格按照本表第一項“房屋補償費”的補償標準計算;結合使用年限是指經批準的使用年限內剩余的使用年限。
表5:企業房屋補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備注:1.本標準適用拆除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合法產權證明的企業房屋。
2.辦公用房、廠房的房屋補償費按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結合成新后計算。
3.企業辦公用房的裝飾裝修及設施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廠房的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表6:房屋搬遷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按期倒房騰地獎勵費標準
表7:住宅房屋室外設施和生產用房補償費標準
表8:企業房屋室內、室外設施補償費標準
表9:集體設施補償費、按期騰地獎標準(單位:元/畝)
表10:砂石場、預制場、磚場補償補助費標準
表11:其他補助費標準
謝謝!
工作25年,離職補償算25個月還是12個月?你知道怎么算嗎?
簡介
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其次還是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分,對于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員工身份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要按照《關于<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發放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上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4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對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后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后單位的工作年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 *** 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37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5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下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它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征稅狀況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將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執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三、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四、關于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二)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三)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六、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政策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七、關于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照原文件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三條;
(四)《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第1項和第3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
(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第八條;
(十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第一條;
(十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二條;
(十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賠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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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賠償項目
編輯播報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山東2020年大病二次報銷標準?
山東大病二次報銷標準
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不低于50%的補償;10萬元以上部分,給予不低于60%的補償。
2015年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32元。在參保人待遇保障方面,2015年,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萬元,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醫療費用的數額分段給予補償,即居民醫保報銷之后的個人負擔合規部分二次報銷。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不低于50%的補償,10萬元以上部分給予不低于60%的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具體補償標準與選定的商業保險機構通過談判確定。
山東大病二次報銷手續
市內住院:參保居民在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出院時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并即時結算;在不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出院后將大病二次補償報銷材料報送人壽保險公司。
市外住院:出院后將大病二次補償報銷材料報送人壽保險公司。
重大疾病補償政策
對原新農合確定的20類重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2015年單獨進行補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1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73%補償,1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17%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險不再執行20類重大疾病補償政策,統一按醫療費用額度進行補償。
山東大病二次報銷材料和流程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如委托他人申請,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2.申請人銀行卡/折,領款賬戶可為參保人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本人的銀行卡或存折(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提供),開戶行可為工行、農行、建行、中行、郵政儲蓄銀行或農商銀行(雖然農商銀行可以轉賬,但農商銀行轉賬成功率較低,有時無法轉賬,如市民不單獨問農商銀行,不要跟市民推薦農商銀行,推薦前幾家銀行。);
3.基本醫保報銷憑證(即結算單16K紙張),費用清單(即費用明細16K紙張);
4.參保人死亡的,需提供參保人所有法定繼承人身份關系證明、參保人的死亡證明(身故證明書、戶口注銷證明、火葬/土葬證明三者之一),權益聲明;
5.參保人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相關監護證明材料(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
6.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一般情況下沒有其他材料,如有特殊情況工作人員會單獨告知。)
若未聯網報銷基本醫療情況:
需另外提供醫療費用發票(即出院結算發票)、病歷首頁和出、入院記錄
2015年以后的企業退休職工怎么發放養老金?算中人嗎?
企業退休職工中人的確定,根據各個地方《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實際發布時間的不同而不同,在《方案》發布前參加工作,發布后退休的人員,算作是“中人”。因此,2015年后退休的企業職工算不算“中人”,還要看他參加工作的具體時間是否在當地發布相關方案前。
如果不屬于中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如果屬于中人,那就需要對視同繳費年限部分進行補償,因此還會在上述基礎上增加一個過渡性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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