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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加固補償標準(興寧石壁水庫擴容什么時候開工?)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3月23日 10:14:55520

水庫加固補償標準(興寧石壁水庫擴容什么時候開工?)

其實水庫加固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興寧石壁水庫擴容什么時候開工?,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水庫加固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本文目錄

  1. 2018年江蘇水庫管理條例?
  2. 興寧石壁水庫擴容什么時候開工?
  3. 高標準農田改造標準?
  4. 水庫管理細則?
  5. 水庫降等與報廢的定義是?

2018年江蘇水庫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庫管理與保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水資源有效供給,維護水庫生態環境,規范水庫的開發利用,發揮水庫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管理與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省水庫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水庫。小型水庫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庫。

第三條水庫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水庫的管理與保護工作,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安全監督檢查,落實安全責任,保障水庫安全運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開發利用和水資源保護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水庫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或者 *** 派出機關是其所管轄的水庫的主管單位,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是其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的主管單位。水庫主管單位對水庫的運行管理和安全負責。

第五條水庫應當建立管理單位。兩座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2)型水庫,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單位,但每座水庫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興建的水庫(以下簡稱國有水庫),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組建管理單位。

電力、供水以及其他單位興建的水庫(以下簡稱自建水庫),由建設單位負責組建管理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水庫(以下簡稱集體水庫),由所在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管理單位。

國有水庫和集體水庫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的人民 *** 協商確定管理單位。

第六條國有水庫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人員基本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水庫的各項收入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自建水庫由建設單位安排運行管理、維修養護、人員基本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

集體水庫由所在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安排運行管理、維修養護、人員基本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發放注冊登記證書的集體水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安全的義務。對在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庫建設

第八條水庫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流域或者區域綜合規劃,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環評審批等手續。

水庫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在報請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水庫建設項目的審批或者核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投資修建水庫,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國有水庫在建設項目立項時應當明確工程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性質,確定運行管理、大修、折舊等經費來源。需要辦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研究、論證工作。工程的概算和預算中應當包含必要的管護設施建設和工程管理范圍征地補償、移民安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上述內容納入驗收范圍,竣工后將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在內的有關資料移交給水庫管理單位。

已建國有水庫管理設施不完善、工程(包括管理范圍)未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的,水庫主管單位應當完善有關管理設施、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所需經費由本級 *** 財政專項安排;已列入改建、擴建(含除險加固,下同)計劃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解決,所需經費納入工程建設經費計劃。

自建水庫和集體水庫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但自建水庫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籌集,集體水庫所需經費由水庫主管單位籌集。

水庫建設項目(含除險加固)的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條水庫溢洪河道應當與水庫設計泄洪能力相適應。水庫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水庫溢洪河道的規劃、建設與運行管理,保障安全行洪。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一條水庫主管單位應當對其管轄的水庫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稽查與評價,建立技術檔案,加強水庫管理的指導與監督,組織開展水庫管理考核,推進水庫管理規范化建設。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庫安全監測與檢查、養護與維修、控制運用與資料整編等工作,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水庫的管理范圍為:

(一)大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八十至一百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五十至兩百米,中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十至五十米;

(二)庫區水域、島嶼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區域;

(三)水庫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設施的管理范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劃定水庫的具體管理范圍和必要的管理設施用地,并確定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

已建水庫的管理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水庫管理范圍和管理設施用地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水庫的確權發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在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填庫、圈圩;

(二)建設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

(三)在大壩上修建碼頭、埋設桿(管)線;

(四)在大壩上植樹、墾種、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曬糧草;

(五)在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以及向水庫水域排放污水和棄置廢棄物;

(六)擅自在水庫水域內游泳、游玩、垂釣;

(七)其他減少水庫庫容、危害水庫安全以及侵占、損毀水庫工程設施的活動。

在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礦、挖掘等危害水庫安全的活動。

在入庫河道、出庫口門、溢洪河道內,不得設置行水障礙物。

第十四條水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庫注冊登記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注冊登記工作;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型水庫和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庫的注冊登記工作,并對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小型水庫注冊登記的結果進行復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型水庫的注冊登記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注冊登記結果進行確認,發放注冊登記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水庫需要改變隸屬關系的,大中型水庫應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小型水庫應當經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已建水庫未注冊登記的,管理單位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六個月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注冊登記;新建水庫的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水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一)完成擴建、改建的;

(二)經批準升等或者降等的;

(三)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水庫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水庫大壩進行安全鑒定:

(一)新建以及除險加固水庫正式蓄水前;

(二)正常運行的水庫,距前次安全鑒定大中型水庫已達六年、小型水庫已達八年;

(三)水庫擴建、改建立項前;

(四)水庫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等破壞性自然災害,或者發生重大工程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大壩安全的事件后三個月內。

第十八條水庫主管單位負責組織對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鑒定工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分析評價后提出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

大型水庫和對城市(含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及重要基礎設施安全有影響的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其他中型水庫和小(1)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小(2)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

對被鑒定為病險水庫的,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及時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水庫規模和庫容減小或者功能萎縮、達不到防洪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恢復原等別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無法按原等別使用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

水庫功能效益基本喪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庫容基本淤滿、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水庫無法使用的,應當報廢。水庫報廢后,當地人民 *** 應當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應當進行科學論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水庫降低等別與報廢的組織實施由水庫主管單位負責。

第四章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水庫安全運行實行 *** 、主管單位和管理單位三級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安全運行負領導責任;水庫主管單位對所管轄水庫的安全運行負主管責任;水庫管理單位對所管理水庫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安全運行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向水庫主管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水庫主管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水庫的運行調度方案應當按照興利服從防洪、保障水庫安全、充分發揮效益的原則編制。

水庫運行調度方案的編制、審批和實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非汛期運行調度由水庫主管單位按照批準的運行調度方案實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庫防汛安全。水庫主管單位應當做好汛前檢查和其他各項防汛工作,并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防汛防旱指揮機構報告。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庫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水庫主管單位應當對所管轄水庫可能出現的潰壩特征、淹沒范圍和災情損失等作出預估,制定水庫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病險水庫在除險加固前,地方各級人民 *** 、水庫主管單位和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控制運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水庫安全。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大壩、泄洪與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關設施,水庫管理單位應當設立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五章開發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庫主管單位編制的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服從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的總體要求。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水庫管理范圍。

大中型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 *** 批準;小型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經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所在地縣級人民 *** 批準。

第二十六條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外的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碼頭、橋梁、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取水、開發旅游項目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從事前款規定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庫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確需利用水庫大壩壩頂兼做公路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公路路面的維修養護,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漁業養殖規劃、水質保護目標和水庫安全運行要求,依法領取養殖證。

承包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的,應當與水庫管理單位簽訂協議,實行有償使用。協議應當明確水產養殖服從水庫蓄洪、泄洪和抗旱調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制定水庫水量配置方案、調度和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和工業生產用水、生態環境用水。

使用水庫供水或者利用水庫水體作為循環水的,除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外,應當向水庫管理單位繳納水利工程水費。

第二十九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價政策,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實行計量收費。農業用水逐步實行計量收費,在計量設施安裝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實行按畝計收水利工程水費。

使用水庫供水的用水戶,由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費。被委托單位在收取水利工程水費時應當向用水戶出示代收委托書,未出示代收委托書的,用水戶有權拒交。

第六章水域與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對水庫集水區域內的產業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建設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態保護帶、隔離帶,增強涵養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水庫集水區域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大集水區域截污管網覆蓋面,實現雨水、污水分流,配備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設施,并進行集中處理。

第三十一條水庫集水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 *** 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綜合防治等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減少化肥和農藥使用量。

水庫集水區域內的養殖場所應當配套建設沼氣池等廢棄物利用設施,對養殖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循環利用。

第三十二條在水庫集水區域內,禁止建設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項目,其他各類建設項目和生產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匯入水量,不得污染水體。

水庫集水區域內的城鎮、旅游度假區、賓館、飯店、房地產開發、居民小區以及其他設施排放的生活污水,應當處理達標后排放。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在水庫集水區域內設立生態保護帶。生態保護帶范圍為:

(一)水庫管理范圍;

(二)入庫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兩側各一千米;

(三)水庫校核洪水位線以外一千米。

在水庫管理范圍以外的生態保護帶內興建工程設施的,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水庫生態保護帶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

(二)設置廢物回收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棧或者垃圾填埋場;

(三)設置高爾夫球場或者從事水上餐飲經營;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

(五)設置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運輸設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維持水庫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當水庫水位低于死水位時,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庫外調水。

第三十六條水庫水產養殖應當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密度,科學投放餌料,在確定的水域內進行。

第三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庫水量、水質監測,發現水質達不到規定保護目標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地方人民 *** ,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地方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治理措施,保證水質安全。

第三十八條《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對水庫作為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備用水源地、城市發展預留水源地或者應急水源地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水庫主管單位及其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 *** 庫建設規劃批準建設水庫的;

(二)在水庫管理范圍和集水區域內違法批準建設工程項目及從事有關活動的;

(三)對影響水庫匯水量、水質和水庫安全運行等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運行管理責任,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不按照規定對水庫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安全鑒定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批準擅自修建水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依照漁業、水利工程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或者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所稱水庫,是指通過人工建造大壩為主要擋水建筑物所形成的,蓄水量在十萬立方米以上的,以攔蓄地表徑流為主要目的的調洪、蓄水工程,包括集水、擋水、泄水、輸水、提水、水力發電、溢洪河道等工程設施,測報、監測、通訊、動力等管理設施,以及庫區水域、島嶼和設計洪水位以下河床、灘地等組成的工程體系。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興寧石壁水庫擴容什么時候開工?

2020年10月。經2022年12月21日查詢.2020年10月,浙江省重點水利項目陳蔡水庫加固改造工程開工后,由石壁水庫作為備用水源替代供水,這一口諸暨第二大水缸正式啟用。水庫,一般的解釋為攔洪蓄水和調節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來灌溉,發電,防洪和養魚。

高標準農田改造標準?

2022高標準農田建設主要措施標準:

一、水利措施

1.灌溉工程

(1)灌溉系統完善,灌溉用水有保證,灌溉水質符合標準,灌溉制度合理,灌水方法先進。

(2)濕潤半濕潤地區灌溉保證率:旱作區不低于75%,水稻區不低于85%;干旱半干旱地區灌溉保證率:旱作區不低于50%,水稻區不低于75%;其他地區一般不低于70%。

(3)灌溉水利用系數:大型灌區不應低于0.50;中型灌區不應低于0.60;小型灌區不應低于0.70;井灌區不應低于0.80;噴灌區、微噴灌區不應低于0.85;滴灌區不應低于0.90。

(4)新建、除險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庫、塘壩及引水渠首等工程,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的技術規范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資源合理利用、采補平衡;機井和泵站的水工建筑物、機電設備、輸變電設施配套齊全,綜合裝置效率達到有關規范標準。

(5)輸水、配水渠系(管道),橋、涵、閘等建筑物和田間灌溉設施配套齊全,性能與技術指標達到規范標準。

(6)推廣各種適用節水和旱作農業技術。有條件地區,應積極采取膜下滴灌、噴灌等先進高效節水技術;灌溉條件較差的旱作農業區,應采取農藝、工程等旱作農業節水措施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

2.排水工程

(1)防洪設計標準應符合有關規定。

(2)排澇設計標準應符合有關規定,設計暴雨重現期不少于10年。設計暴雨歷時和排出時間應達到:旱作區1~3天暴雨1~3天排除;稻作區1~3天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排水系統健全,排水出路通暢,排水渠系斷面及坡度設計合理,橋、涵、閘等建筑物配套,性能與技術指標達到有關規范要求,末級固定排水溝的深度和間距,符合當地機耕作業、農作物對地下水位的要求。

(4)有漬害的旱作區,在設計暴雨形成的地面明水排除后,應在農作物耐漬時間內將地下水位降到耐漬深度;水稻區在曬田期3天內將地下水位降到耐漬深度。

(5)改造鹽堿地要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統,在返鹽(堿)季節前將地下水位降到農作物生長的臨界深度以下。

3.工程折舊和完好率

灌、排等工程設施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田間灌、排工程及附屬建筑物配套完好率大于95%。

二、農業措施

1.農田工程

平原地區以有林道路或較大溝渠為基準形成格田,土地平整,集中連片,以適應農業機械化和田間管理要求。丘陵、山區15度以下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等高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并構成反坡;土壤活土層厚度一般不小于25-30cm,田面寬度一般要達到3m以上,田(地)埂穩定牢固(南方地區的田埂要采用石塊襯砌或建設生物梯坎),修建好排水溝、泄洪溝,達到防洪標準,防止水土流失。

2.土壤改良

土壤耕作層達到20cm以上,土壤耕作層有機質含量提高0.1個百分點以上。

3.良種繁育與推廣

具有較好的良種繁育能力,具備優良品種的覆蓋率達到100%水平的基礎性條件。

4.農業機械化

平原地區主要作業環節具備基本實現機械化、丘陵山區農業機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礎上有較大提高的基礎性條件。

5.田間道路建設

田間道路建設分干道、支路兩級,布局合理,順直通暢。干道要與鄉、村公路連接,必要時進行簡易硬化,保證晴雨天暢通,東北地區的干道能滿足大型農業機械的通行,其他地區能滿足中型農業機械的通行;支路應配套橋、涵和農機下田(地)設施,便于農機進出田間作業和農產品運輸。田間道路建設突出節約土地的原則,建設標準合理實用。田間道路設施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完好率大于95%。

三、林業措施

因地制宜地加強農田防護林網建設,達到當地林業部門規定的標準。主要道路、溝渠、河流兩側,要適時、適地、適樹進行植樹造林,長度達到適宜植樹造林長度的90%以上。造林時應預留出農機進出田間的作業通道。造林當年成活率達到9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達到90%以上。平原地區防護林網格面積與格田面積一致,防護林網控制面積占宜建林網農田面積的比例,北方地區達到85%以上,南方地區原則上達到75%以上。

四、科技措施

在項目建設期間,推廣2項以上先進適用技術,重點是良種、良法等先進適用生產技術;加強對項目區受益農戶進行先進適用技術培訓2次以上;適當扶持縣鄉農技服務體系,重點支持具有技術推廣服務功能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水庫管理細則?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199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 *** 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大壩的建設和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大壩建設

第七條興建大壩必須符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大壩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第八條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大壩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大壩的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工程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

第九條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 *** 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樹立標志。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 *** 劃定。

第十一條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大壩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大壩管理

第十二條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第二十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一條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二十二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并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系通暢。

第二十五條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第四章險壩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

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報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管轄的需要加固的險壩制定加固計劃,限期消除危險;有關人民 *** 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和物料。

險壩加固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作出加固設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險壩加固竣工后,由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范圍作出預估,并制定應急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

(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第三十條盜竊或者搶奪大壩工程設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于勘測設計失誤、施工質量低劣、調度運用不當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大壩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庫降等與報廢的定義是?

降等是指因水庫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將原設計等別降低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工程安全和發揮相應效益的措施。

報廢是指對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水庫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水庫所采取的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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