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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二審法院可以對一審法院的一審案件啟動再審程序么?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05,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生效判決存在錯誤時《刑事訴訟法》第205,可以啟動再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審是對一審的再次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05:在一審結束后,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啟動二審程序。二審法院會重新審理案件,對事實和證據進行再次核查。 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05:二審法院不僅要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還要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合法、合理。
這種情況下,二審人民法院通常將案件發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依相關法律規定,二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維持原判案子,發現判決有誤,應起動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
對于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二審法院只能發回重審一次,不能多次發回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是指依法對依上訴審程序上訴或抗訴的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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