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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2021修正)
- 2、調整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 4、中國最高法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2021修正)
第一條 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第二條 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一)境內投資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境內個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第三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第四條 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第五條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并依法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第六條 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對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第七條 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第八條 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審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第九條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由上海金融法院執行。
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復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第十條 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十一條 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img]調整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導語:為貫徹執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和指導職能,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下面是我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四川、陜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云南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 *** 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由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北京、上海所轄中級人民法院,廣東、江蘇、浙江轄區內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較為發達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50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于20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20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于8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所轄中級人民法院.重慶所轄城區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四川、陜西、河北、山西、海南轄區內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較為發達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8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于3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5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于2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云南轄區內省會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3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于2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2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 *** 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不低于5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五、實行專門管轄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識產權案件,按現行規定執行。
六、軍事法院管轄軍內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標準,參照當地同級地方人民法院標準執行。
七、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制定適當高于本通知的標準。對于轄區內貧困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適當降低標準。
八、各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本轄區的級別管轄標準應當于2008年3月5目前報我院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為服務和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證券、期貨交易、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
(二)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四)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五)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第二條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條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
第五條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條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第七條本規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中國最高法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包括哪些?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8月7日公布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為即將掛牌的上海金融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規定共七個條款。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在答問時指出,規定最大亮點在于明確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圍。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證券、期貨交易、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
――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該負責人強調,第五項突出強調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既體現了上海金融法院的開放性、合作性,也符合金融審判實際。涉及到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也應參照規定執行。
根據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該負責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但為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金融創新需要,對于實踐中出現的上海市轄區外確實存在著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重大爭議情形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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