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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院提審比公安局嚴格嗎
- 2、什么是提審
- 3、刑事訴訟法二審提審有什么區別
- 4、法官可以提審被告人嗎
- 5、在刑事拘留期間公安局偵查人員是怎樣提審犯罪嫌疑人?能夠帶走
- 6、監獄服刑人員再次被提審條件
檢察院提審比公安局嚴格嗎
1、在人民檢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公安局還是有可能會提審的,但是公安局提審的前提條件并不是必須要以人民檢察院的批捕為準的。沒有批捕之前,公安機關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提審,批捕之后公安機關還有法定偵查期,在此期間仍然能夠對犯罪嫌疑人提審的。
2、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檢察院的口供不一樣,一般來說檢察院會根據自己錄的口供來進行起訴,公安機關的口供就不再作為證據提交。如果檢察院把兩份口供都提交的話,就會造成“翻供”,兩份口供都成了沒有效力的證據。
3、法律分析:案件檢察院已經提審了,是說明案件已經到檢察院了。檢察院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4、檢察院一般不做口供,最多只是程序性的口供,問一問公安有沒有刑供什么的。以公安的口供為準。一般以公安口供為依據。檢察階段更改要提供相應依據。檢察機關在審查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重要的證據可以復核。
5、并由法院協助傳喚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檢察機關的提審程序和規定,及時向被調查的當事人提供相關法律建議和指導,幫助其合理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什么是提審
1、法律分析:有兩層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依法提歸自己審判的一種審判程序。 將在押犯人提出審訊。
2、法律分析:提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接受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再抗訴后,直接調取原審案卷和材料,并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
3、法律分析:提審是指對下級法院已經審結但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上級法院認為不宜由下級法院再行審理,因而提歸自己審判。 提審制度建立的基礎,一是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的原則,二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審判監督權。
4、二是提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親自派出法官審理案件。雖然“提審”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審”,而“提審”的方式極少使用。
5、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當地法院的終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存在,中止終審判決的執行,由上級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的情形。接下來,上級人民法院將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如上述情形確實存在,將有可能撤消原審判決。
刑事訴訟法二審提審有什么區別
1、刑事訴訟法二審和提審的區別主要是:二審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2、自訴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再審和提審區別有:再審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一些錯誤。提審主要是上級的人民法院為了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是裁定的一些錯誤。兩者的含義、提起的主體都是不同的。
4、提審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級審判的訴訟活動。其有三層含義,一是提審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二是針對生效裁判;三是認為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
5、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法官可以提審被告人嗎
1、法官可以提審被告人檢察院提起公訴到判決生效前,均屬于審判階段,法院法官是可以提審被告的。
2、法律主觀:法官一般會在法庭辯論環節對原告和被告進行詢問,總體上法庭庭審的流程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3、法律主觀:法院一般沒有權利羈押犯人,但是法院可以判決將犯人羈押。判決生效后,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送達到看守所,由看守所將罪犯送監獄服刑。即便是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法院也不能直接將被告人送監獄服刑,而是要決定逮捕,將被告人送到看守所羈押,然后按照前述的程序送被告人到監獄服刑。
在刑事拘留期間公安局偵查人員是怎樣提審犯罪嫌疑人?能夠帶走
偵查機關工作人員可通過詢問、訊問方式獲取犯罪嫌疑人筆錄,可以帶到公安機關調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公安機關在拘留的二十四小時內可以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訊問,刑訊逼供一般發生在該環節。二十四小時后必須移交看守所。公安局和啊、看守所單位不同,移交看守所之后,辦案機關提訊嫌疑人需要向看守所出事證件、辦理手續,看守所相對來說,刑訊逼供會少很多。
只要是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可以根據案件偵查的需要,隨時提審犯罪嫌疑人。
每提訊、提審、提解一名在押人員,提訊、提審、提解人員不得少于2人。提訊、提審、提解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查驗憑證 辦案機關憑加蓋提訊專用章并注明法定羈押期限的《提訊、提解證》和有效工作證件提訊、提審、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出示提審證明就可以對犯人進行提審。提審次數、時間不固定,看案情需要;逮捕期后提審還是由公安局辦案人員或檢察院人員負責,法院負責案件審判。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監獄服刑人員再次被提審條件
法律分析: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是可以提審服刑的人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提審的情形有:把犯人從關押處提出來審問,被捕后,看守所、法院可以進行多次提審。上級法院依法將下級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錯誤判決的案件提歸自己審判。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可視案情進行多次提審,沒有次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