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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價值觀導致的結果(價值認識錯誤影響定罪量刑)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4月09日 13:35:592690

錯誤的價值觀導致的結果(價值認識錯誤影響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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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一)認識錯誤的概念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有不正確理解或者對有關客觀事實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認識。罪過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認識因素不同,就會影響意志因素,因而影響罪過。行為人的認識錯誤,既可能影響罪過的有無與罪過的形式,也可能影響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還可能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與否。認識錯誤包括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

(二)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有意識地實施某種行為時,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意義有誤解。一般認為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行為人誤認為自己實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其實該行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 *** 是犯罪,在實施 *** 行為后自動投案。但刑法并沒有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這種情況稱為幻覺犯。既然某種行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就不能因為行為人誤認為是犯罪而認定為有罪。

2.行為人誤認為自己實施的行為不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其實該行為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例如,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其實刑法第219條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這種認識錯誤是否影響定罪,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堅持不知法律不免責的原則。第二種觀點相反,認為犯罪故意中的認識只能是違法性的認識,而不是社會危害性的認識。第三種觀點認為,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之間,只要認識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種觀點認為,認識行為的違法性一般來說不是犯罪故意的內容,但不能絕對化。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如果確實不知法律,而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則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第五種觀點認為,如果行為人認識自己的行為是社會危害性行為而有意識地實施,則不能因為他自稱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過。如果行為人確因不認識行為的違法性,從而也不認識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則應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說采取第五種觀點。

3.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在罪名、罪數、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確的理解。例如,行為人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行為人誤認為只成立保險詐騙罪,事實上成立保險詐騙罪與故意傷害罪。顯然,行為人的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與量刑。

(三)事實認識錯誤

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因此,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就可能影響故意。錯誤是指行為人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與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1.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嗣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包括對象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關系的錯誤。對于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的符合說與法定的符合說的爭論。前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范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說采取法定符合說。

(1)具體的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誤把甲對象當做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屬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例如,行為人本欲殺甲,黑夜里誤將乙當做甲進行殺害。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而客觀上又殺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本來,根據具體符合說,由于行為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卻殺害了乙,二者沒有具體地相符合,行為人對甲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乙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但現在的具體符合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對象錯誤并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這種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完全相同。

(2)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是指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例如,行為人舉槍射擊甲,但因沒有瞄準而擊中了乙,導致乙死亡。在一段時間內,我國刑法理論以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發生認識錯誤為由否認其為認識錯誤的一種情況。其實,認識錯誤并不限于行為人主觀上發生了錯誤,而是包括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的一切情況。在打擊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認識(對甲射擊)與客觀情況(乙死亡)就是不一致的(通常所說的手段錯誤,如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來會發生危害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不會發生危害結果;或者行為人本欲使用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但由于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或者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可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實際上分別屬于過失犯、未遂犯與不能犯的問題)。

關于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認為,由于客觀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沒有形成具體的符合,所以,在上例中,行為人對甲承擔殺人未遂的責任,對乙則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由于只有一個行為,故二者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但是,由于具體的符合說存在諸多缺陷,刑法理論的通說采取法定符合說,即在上述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的殺人行為也導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問題是,行為人本欲殺甲,但因為行為差誤,同時導致甲與乙死亡的,應如何處理?根據法定符合說中的數故意說,行為人對甲與乙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當然,采取數故意說并不意味著成立數個故意殺人罪,因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應按想象競合犯以一罪論處。

(3)因果關系的錯誤,是指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推后或者提前發生的情況。因果關系的錯誤主要有三種情況:即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事前故意與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是指結果的發生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發展所預見的進程來實現的情況。例如,甲以殺人的故意用刀刺殺乙,使乙受傷,但乙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再如,甲為了使乙溺死而將乙推人井中,但井中沒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射擊,乙為了避免子彈打中自己而后退,結果墜入懸崖而死亡。要解,決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問題,關鍵是要明確故意的成立所要求的對因果關系的認識,是一種什么程度的認識。根據通說,只要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基本部分有認識即可,而不要求對因果關系發展的具體樣態有明確認識。所以,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發展的具體樣態的認識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換言之,指向同一結果的因果關系發展過程的錯誤,在犯罪構成的評價上并不重要,因為既然行為人具有實現同一結果的故意,現實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也具有因果關系,就必須肯定行為人對現實所產生的結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的情況。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第一行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乙扔至水中(第二行為),實際上乙是溺死于水中。刑法理論上對這種情況有多種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的第一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犯,有人主張成立數罪。但以殺人的故意殺害了所要殺害的人,卻成立殺人未遂,違反了社會的一般觀念。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之際,對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之際,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但行為的客觀事實完全相同,只因行為人是否誤信結果發生,來決定是否將行為分割為兩個行為,還缺乏理由。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但這一學說有歪曲事實的嫌疑。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后兩個行為視為一體,視為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是在相當的因果關系之內,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通常認為,在這種場合,第一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即仍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現實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欲實現的結果完全一致,故應以故意犯罪既遂論處。

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實際上是指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例如,甲準備使乙吃安眠藥熟睡后將其絞死,但未待甲實施絞殺行為時,乙由于吃了過量的安眠藥而死亡。再如,甲準備將乙的貴重物品搬至院墻外毀壞,但剛拿起貴重物品時,貴重物品從手中滑落而摔壞。要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否認故意犯罪既遂。

2.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或者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抽象的事實錯誤只有對象錯誤與打擊錯誤兩種情況:前者是指,行為人誤把甲對象當做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不同的法益,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例如,行為人本欲盜竊一般財物,卻誤將槍支當做一般財物進行盜竊。這種認識錯誤超出了犯罪構成的范圍,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盜竊財物)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盜竊槍支)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后者是指,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而且這種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構成。例如,行為人本欲射擊乙,但因沒有瞄準,而將乙身邊價值近萬元的寵物打死。同樣,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殺人)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毀壞財物)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抽象的事實錯誤實際上存在兩種類型:一是主觀方面輕而客觀方面重,即行為人本欲犯輕罪,客觀上卻是重罪的犯罪事實,本欲毀壞財物卻殺了人就是如此。二是主觀方面重而客觀方面輕,即行為人本欲犯重罪,客觀上卻是輕罪的犯罪事實,本欲殺人卻打死了寵物就是如此。

根據法定符合說,對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應當在主客觀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詳言之,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或僅根據行為的客觀事實認定犯罪,而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相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在重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如果重罪與輕罪同質,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輕罪的既遂犯。例如,出于盜竊財物的故意卻實際上盜竊了槍支時,行為人客觀上雖然實施了盜竊槍支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盜竊槍支的故意,該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沒有統一起來,故不能認定為盜竊槍支罪;行為人具有盜竊罪的故意,也實施盜竊行為,槍支同時具有財產價值,因而可以評價為財物,于是,在盜竊罪的范圍內主客觀相統一了,故應認定為盜竊罪(既遂)。再如,行為人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誤認為是遺忘物而據為己有。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實施的是盜竊行為,但主觀上僅具有侵占遺忘物的故意,故在盜竊罪的范圍內,主客觀并沒有統一起來;只有認定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由此看來,對于抽象的事實錯誤(在重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應當首先從輕罪的主觀認識或輕罪的客觀事實出發,然后再判斷有無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或主觀認識,從而得出正確結論,即如果主觀認識是輕罪,而客觀事實是重罪,則從主觀認識出發,判斷有無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如有,則認定為輕罪的既遂犯;如果客觀事實是輕罪,而主觀認識是重罪,則從客觀事實出發,判斷有無與之相對應的主觀事實;如有,則認定為輕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處罰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輕罪的既遂犯,則應以重罪的未遂犯論處。例如,甲故意向乙開槍射擊,但因為沒有瞄準而導致丙輕傷。對此,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而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既遂。

行為人誤將非犯罪對象當做犯罪對象加以侵害的(如行為人本欲殺害甲,黑夜里誤將一只有害野獸當做甲殺死),或者,行為人誤將犯罪對象當做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的(如行為人本欲殺死有害野獸,黑夜里誤認為鄰人為野獸而開槍射擊致人死亡),雖然也存在認識錯誤,但主要屬于未遂犯與不能犯、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問題。

盜竊數額認識錯誤的標準

犯罪行為人對盜竊數額認識 *** ,不影響盜竊罪定罪,但按照實際盜竊數額決定量刑。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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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在法律上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有何影響

就刑法方面而言,原則上是沒有影響的,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正確認識法律的可能,比如行為人曾向法院詢問得到肯定答案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即可因保護信賴利益的原則不追究刑事責任。

私自侵占他人財產多少金額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10000元。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各地方會根據這一標準制定自己的具體數額標準。

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于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但是由于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準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于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

擴展資料:

犯罪數額與主觀認識錯誤:在財產犯罪中,當出現行為人主觀方面所認為的價格(價值)與財物的實際價格(價值)嚴重背離時,如何認定犯罪數額?這也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時無法避免和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中,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影響行為的定罪和量刑。

同理,財產犯罪中行為人對侵害財物價值的錯誤認識,也會影響到對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刑法學界對主觀認識錯誤下犯罪數額的認定也存在客觀主義標準、主觀主義標準和主客觀相統一標準。

對于主觀認識錯誤下犯罪數額的認定,不能片面的以行為人主觀或者客觀價值為標準,應當以“社會一般人認識”為基準。

即心智正常的一般社會人能夠預見財物的實際價值時,財產犯罪數額應當以財物實際價值為標準;心智正常的一般社會人也無法預見到財物的實際價值時,財產犯罪數額應當以行為人主觀認定的數額為標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侵占罪

法律認識錯誤包括幾種

【法律分析】:法律認識錯誤包括三種情況:第一個是:假想無罪。行為人的行為實際是觸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為,但是他誤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假想無罪),行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為免責的借口。第二個是:假想有罪。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誤認為構成犯罪。第三個是:對罪名、處罰輕重的誤解。行為人上述對法律的認識錯誤和無知,不影響實際依照刑法定罪量刑。法律認識錯誤是法律術語。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的錯誤認識。包括這樣三種情形:一是將有罪行為誤認為無罪行為;二是將無罪行為誤認為有罪行為;三是對罪行定性與處罰輕重的誤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法規定的認識錯誤與定罪主觀要件的關系

認識錯誤屬于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事實情況的認識與客觀實際不一致。

主要有以下4種情況:

(一)手段的錯誤:

不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以為會發生:如用白糖當砒霜殺人,用玩具槍殺人,毒殺仇人投放的藥物劑量不夠等。傳統觀點側重主觀說,認為除愚昧犯應當認定為無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現在越來越多學者贊同客觀說,認為應當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有沒有引起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緊迫危險,有的話定未遂,否則屬不能犯,認定為無罪。下(二)(三)類似

(二)對象的錯誤:

(三)打擊的錯誤:

(四)因果關系的錯誤:主要有三種情況:

1.事前的故意:行為人實施了前后兩個行為,也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以為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前一行為造成的,但實際上是后一行為造成的。這種情況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2.狹義因果關系的錯誤:只實施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也發生了預期的結果,但對自己的行為如何引起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認識 *** 。這種情況也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3.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還沒有實施實行行為,預備行為就引起了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

按預備行為能否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實際的損害分兩種情況處理:能夠造成實際損害的,認定構成既遂;不能造成實際損害的,以故意犯罪預備與過失犯罪擇一重罪處罰。

關于價值認識錯誤影響定罪量刑和錯誤的價值觀導致的結果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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