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聘用員工時,很多用人單位會與員工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但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如果已經支付了補償金,是否能要回來?
1.試用期補償金的約定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經濟補償,但沒有規定必須支付試用期補償金。
因此,試用期補償金的約定并不合法。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補償金,實際上就是違反了法律規定。
2.已經支付的試用期補償金能否要回?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補償金,那么這部分錢是非法的,勞動者是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返還的。
但是,如果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接受了試用期補償金,那么就意味著勞動者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用人單位也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此時,勞動者是沒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返還試用期補償金的。
因此,如果勞動者已經接受了試用期補償金,那么已經支付的試用期補償金是不能要回的。
3.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撤銷試用期補償金的約定。
(2)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補償金。
(3)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試用期補償金的約定并不合法,如果已經支付了試用期補償金,則不能要回。勞動者應該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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