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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遺孀待遇國家規定
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遺孀的月撫金標準,由各地制定,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但一般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的40%。遺孀補助條件如下: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
死亡職工遺屬補助規定
1、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2、法律主觀: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4、工作人員離退休后死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規定執行。 符合離休條件而未辦離休手續即去世的人員,其無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執行晉人險字〔2000〕9號文件所規定的標準。
5、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均按戶籍所在地 *** 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
6、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和津貼(活工資)兩部分組成。
職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
職工死亡后,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非因工傷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于六百元的按六百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于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發給。
退休職工去世后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職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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